适用对象:
适用于“六大产业集群”中所有符合基金投资要求的企业。
政策内容:
1. 基金架构。按照功能定位和投向,设立引导基金,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由政府注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主体。引导基金发起(或参股)设立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文旅融合、颠覆性技术等8只产业母基金(专项基金),以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并购、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和创业投资3只功能母基金。
2. 基金管理机制。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工作,审定基金管理、考核评价等办法。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产业集群专班和行业主管部门基金设立进行研判和审查;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3. 基金投资。
产业母子基金直投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属于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的科技企业。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四)被投企业近两年审计后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年,且均为正增长;若被投企业为在本地新注册的子公司,则其控股股东需同样满足此要求。
(五)本轮次融资前已经获得股权投资机构不低于2000万元(含)股权投资,且已完成工商变更。
创业投资基金原则上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
(二)全国性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
(三)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包括海外留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优秀本科毕业生的创业项目。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的创业项目。
(五)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员的创业项目。
(六)其他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的项目。
4. 基金退出。市场化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不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按照市场化原则转让。强制退出:一是基金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1年,母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是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母基金账户1年以上,母基金未开展投资的。三是母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导向的。四是母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五是母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六是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5.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引导基金出资管理机构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本金或承担其损失、保底收益、变相举债。建立投资损失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根据产业发展成熟程度对基金确定不同的投资损失容忍度。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基金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咨询部门:呼和浩特市委金融办协调科(0471-5986120)
政策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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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http://www.xinchengqu.gov.cn/sydw/cxcyffzx/bmxxgk/fdzdgknr_56796/bmwj_56800/zcwj01/202509/t20250904_19287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