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总部经济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适用对象:

凡在我市新注册落地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可入驻呼市总部经济基地或旗县区、开发区设立的地区总部经济基地。

政策内容:

凡在我市新注册落地的总部经济企业,可入驻呼和浩特市总部经济基地或各旗县区、开发区设立的地区总部经济基地。按照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标准为企业提供办公用房,并统一提供会议室、会客室、活动室等公共服务空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前三年租金免除,第四年、第五年租金减半的支持。

咨询部门:呼和浩特市投资促进局重大项目服务中心(0471-4602530)

政策依据:《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

扫码查看政策文件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