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凡在我市新注册落地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可入驻呼市总部经济基地或旗县区、开发区设立的地区总部经济基地。
政策内容:
凡在我市新注册落地的总部经济企业,可入驻呼和浩特市总部经济基地或各旗县区、开发区设立的地区总部经济基地。按照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标准为企业提供办公用房,并统一提供会议室、会客室、活动室等公共服务空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前三年租金免除,第四年、第五年租金减半的支持。
咨询部门:呼和浩特市投资促进局重大项目服务中心(0471-4602530)
政策依据:《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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