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政策

适用对象:

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呼和浩特市工信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政策内容: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时间一 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6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网站等,服务场所有明显的标识;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

咨询部门: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0471-4606205)

政策依据: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扫码查看政策文件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