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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

农业科技园区。

政策内容:

1.园区申报与创建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为乡(镇)政府,园区需符合土地、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具备明确的核心区、示范区及辐射区功能定位。

申报程序:单位向所在旗县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创建。

创建材料:包括建设申报书、规划方案、实施方案及其他配套材料,如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园区建设与运行

管理与实施: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园区政策,推动园区建设,协调相关资源,确保园区按计划建设和发展。

建设期:园区建设期为三年,期满后通过专家组评审,评估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合格的园区将继续运营。

3.园区考核与评估

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园区的建设进展、效益、问题和改进措施。

动态管理与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园区的实际运行情况,合格的园区将得到更多支持,不合格的园区将限期整改。

4.园区扶持与奖励

优先支持:对于评估优秀的园区,市科技局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自治区的科技计划项目,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咨询部门:呼和浩特市科技局农牧业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0471-6621295)

政策依据:《呼和浩特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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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