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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政策

适用对象:

1.专项资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者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或者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自然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奖励申请人;地理标志资助奖励申请人必须为社会团体。

2.资助奖励范围包括:国际注册商标;专利转化;国内、外专利奖;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体系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其他需要资助奖励的。

3.资助奖励条件: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是已经授权且未享受过任何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专利权属明确;已取得商标证书。

对于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应当向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已经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资助。

政策内容:

1.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5000 元,最多不超过5 个国家(地区)。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 元。

2.对市属及驻呼高校、科研院所已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在我市实施转化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 个项目。

3.对获得国内、外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

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 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4.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每次资助为认证机构收取的“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以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为准。

6.对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自治区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培育合格并认定的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补差、就高原则实施奖励。

7.对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8.对认定的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咨询部门: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发展科 (0471-5699691)

政策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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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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