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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适用对象:

1. 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参保企业;

2.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3. 非失信企业且无环保处罚。

(二)政策内容:

1. 补贴标准:

条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金额: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方式:免申即享+自主申报

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

1. 操作流程:

(1)系统主动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企业自主申报,直接发放;

(2)未通过免申即享方式享受的企业,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自主填报信息申报

【具体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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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https://rst.nmg.gov.cn/zfxxgk/fdzdgknr/zhengcewenjian/202505/t20250530_2731950.html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