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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于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提供坚实支撑。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城镇企业拓展为企业,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被纳入参保体系,让更多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保障。
在失业保险金标准上,办法进行了优化。结合内蒙古实际,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整体提高5%。对于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以及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特殊困难群体,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3%,切实提升保障力度。具体领取标准为,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普通失业人员按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5%执行;大龄等特殊困难失业人员按98%执行。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普通失业人员按85%执行,特殊困难失业人员按88%执行。
在基金管理方面,明确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在全区统一参保范围、缴费基数、费率、待遇标准、基金收支与预算管理、经办服务流程及信息系统。同时,规范基金支出项目,由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个人无需缴纳,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权益。此外,对于失业保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分及法律责任,确保办法严格落实。

   【具体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24年6月28日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8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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