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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从三大板块、十七项要点出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一板块,从源头规范,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职权。一是明确检查主体,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机构(如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实施检查。二是明确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链接至自治区统一公示专栏,实施清单动态管理,无法律依据的坚决清理,防止“该查不查”和“超权检查”。三是规范检查裁量权,对原则性规定,自治区级部门需细化量化,形成裁量权基准,减少执法随意性。四是规范制定检查计划,制定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临时检查和专项检查需经批准,并同样要公布和链接至公示专栏。五是深化“综合查一次”,解决重复、多头检查问题。原则是“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加强计划统筹,实行“一表通查”,严控检查范围、时间和人数。六是推进标准和结果互认,推动不同部门间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避免企业重复迎检。

第二板块,从过程严管,规范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一是规范检查行为,坚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即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收受好处、转嫁费用、指定中介;严禁干扰经营,不得刻意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责令停产;严禁下达指标,不得将考核与检查频次、罚款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二是探索非现场检查,推广运用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等非现场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检查对企业经营的干扰。三是推行“扫码入企”,现场检查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生成“检查码”,实现检查全过程线上留痕、可追溯。四是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必须2人以上、亮证执法、告知权利义务,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是做好检查记录,规范制作笔录,真实记录企业意见。易引发争议的检查,原则上全过程音像记录。六是实施分级分类检查,建立“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降低检查频次,对信用差、风险高的企业提高检查频次,实现精准监管。

第三板块,从后端监督,强化实施保障。一是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统筹,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所有检查数据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归集至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一网通管”。三是加强检查预警分析,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预警多头、重复、高频次检查等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四是畅通企业诉求渠道,通过蒙企通、12345热线、96888民企热线等多种渠道收集问题和线索,建立监督联系点。五是严肃责任追究,对违法不当的检查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可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监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具体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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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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