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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于2024年4月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中介超市运行、服务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在适用范围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已列入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内、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未达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需通过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同时,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该超市采购中介服务。
从职责分工看,各级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平台建设、受理咨询投诉等工作;行政权力实施部门清理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并清单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中介机构资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价格活动。
入驻服务方面,符合经批准设立或登记、能独立担责、信誉良好等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可自愿入驻。每3年需在线签署承诺书,对信息真实性与诚信服务作出承诺,违反承诺将被依法处理。
交易服务流程明确,涵盖从选取需求公告发布、中介机构报名、回避情形,到选取方式、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保障交易有序进行。此外,建立了采购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双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公开,设置了相关部门行为负面清单,明确咨询投诉处理方式,确保中介超市规范运行。

   【具体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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