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从多维度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
在成本减负上,至2025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调整房产税减除幅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部分车船税适用税额。对困难民营企业可延期纳税,落实收费清单制度。运营成本方面,扩大高速差异化收费试点,铁路运输企业依市场下调运价,落实稳岗返还等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场地支持。用地供给采取多样方式,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有优惠,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用能保障上,建立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保障优质项目用能,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部分企业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受疫情影响企业实施“欠费不停供政策”。
在金融服务领域,建立融资需求清单,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开展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加快组建自治区融资担保集团,实行优惠再担保费率。鼓励企业上市,对在不同阶段推进上市的企业给予从10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的奖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
在改革创新发展方面,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支持民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发挥开发区作用,助力解决企业难题。鼓励民企创新,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经费奖励,对研发投入给予资金奖补。
此外,在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规范健康发展及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等方面也有一系列具体举措,全方位促进内蒙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具体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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