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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化财政领域改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修改,旨在厘清财政与主管部门权责。
在职责划分上,明确自治区主管部门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主体,负责资金执行与项目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下达和拨付。例如,原规定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执行,现改为汇总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主管部门则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和执行。
在资金申报、审核与分配流程中,变更为自治区主管部门单独组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财政部门不再参与。盟市上报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材料,仅需报送至自治区主管部门,无需再报财政部门。项目审核和资金分配也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仅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向进行合规性审查。
此次修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若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通过这些调整,进一步优化了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助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具体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 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

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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