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针对供应链金融实践中出现的核心企业拖欠账款、信息服务机构异化为信用中介、资金被挪用、贸易背景不真实等风险隐患进行精准规范。构建了一个覆盖“业务本质、主体权责、核心工具(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全方位监管框架。
一是正本清源,明确各方角色与行为边界。严禁核心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核心义务是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坚持“五个不得”:不得拖欠账款、不得要求不合理付款期限、不得强制非现金支付变相延长账期、不得强制链上企业接受高息融资、不得以确权名义收费。对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回归“信息服务”本源,其核心定位是信息中介,负责“四流合一”(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信息归集与整合,严禁异化为信用中介或金融机构:未获许可不得开展支付、担保、保理、放贷等业务,不得归集资金,从事征信业务需依法备案。对于商业银行,承担绝对的贷款管理主体责任,风险内控不外包,强调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不得外包,防范管理“空心化”,做好资金闭环管理:贷款资金需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或其交易对象账户,严防信息服务机构截留、挪用,进行全口径风险监测:对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进行全面的信用风险监控。
二是聚焦关键工具,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旨在将这一创新工具纳入规范化轨道。凭证开立和转让必须基于真实贸易,严禁基于预付款。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1年,防止期限错配和风险积累。对凭证的拆分层级和笔数进行合理管控,防范核心企业信用风险无限扩散。融资业务需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保障权利透明。资金清结算必须通过商业银行等持牌机构进行,信息服务机构不得触碰资金。
三是构建协同监管与基础设施支撑。鼓励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规则,开展备案和风险监测,并指定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业务信息归集和统计监测,为监管提供数据支持,同时央行、金监总局依职责监管,并与其他部委加强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
【具体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号)

扫码查看政策文件
政策来源: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content_70221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