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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于 2020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8 号公布,2025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02号修订。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该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该条例。

该条例涵盖五章 37 条,重点规范了款项支付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具体文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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