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小康步伐,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要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部署,我区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培育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提高和生活状况改善,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基本民生;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坚持兜底保障与促进就业增收相结合。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立自强相结合。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着眼于全区残疾人整体状况的改善,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协调、相适应,鼓励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残疾人率先实现小康。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自治区成立70周年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各项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残疾人生活状况显著改善,将城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牧区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现全部覆盖,农村牧区残疾人危房存量全部改造完成。
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残疾人普遍享有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残疾人教育文化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社会参与更加广泛。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视为单独立户,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于特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可按本地区保障标准的5%至10%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各地区根据财力、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制度,适时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提高补贴效能,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临时救助待遇。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免费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范围。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实现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燃气、暖、有线电视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完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策。
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为其代缴或补助保险费政策。落实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残疾人在医保核销时,提高慢性病用药的核销比例,取消入院起付线或给予核销。落实将部分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政策,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
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林区、煤矿、国有工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垦区危房改造中,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肢体残疾人可优先选择楼层。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中,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对于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贫困残疾人,要实施“交钥匙”工程,全部由政府出资建设,到2017年,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小康步伐,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要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部署,我区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培育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提高和生活状况改善,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基本民生;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坚持兜底保障与促进就业增收相结合。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立自强相结合。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着眼于全区残疾人整体状况的改善,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协调、相适应,鼓励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残疾人率先实现小康。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自治区成立70周年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各项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残疾人生活状况显著改善,将城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牧区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现全部覆盖,农村牧区残疾人危房存量全部改造完成。
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残疾人普遍享有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残疾人教育文化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社会参与更加广泛。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视为单独立户,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于特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可按本地区保障标准的5%至10%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各地区根据财力、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制度,适时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提高补贴效能,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临时救助待遇。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免费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范围。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实现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燃气、暖、有线电视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完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策。
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为其代缴或补助保险费政策。落实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残疾人在医保核销时,提高慢性病用药的核销比例,取消入院起付线或给予核销。落实将部分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政策,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
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林区、煤矿、国有工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垦区危房改造中,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肢体残疾人可优先选择楼层。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中,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对于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贫困残疾人,要实施“交钥匙”工程,全部由政府出资建设,到2017年,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