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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6 11:04:02 来源:无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4〕4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负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依法实施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无
发布日期:2016-01-06 11:04:0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4〕4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负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依法实施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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