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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6 11:05:27 来源:无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按规定受理申请并答复申请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以下内容不适用于依申请公开:

(一)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二)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向行政机关当面提交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二)信函、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在信封或传真页右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网站提交。申请人登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通过“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开通“依申请公开专栏”,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在线填写和提交功能。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5人以上共同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制作时间或者其他准确的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不能准确描述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对行政机关答复及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有权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无
发布日期:2016-01-06 11:05:2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按规定受理申请并答复申请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以下内容不适用于依申请公开:

(一)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二)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向行政机关当面提交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二)信函、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在信封或传真页右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网站提交。申请人登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通过“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开通“依申请公开专栏”,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在线填写和提交功能。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5人以上共同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制作时间或者其他准确的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不能准确描述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对行政机关答复及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有权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