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已经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按照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16年部门预算指标的批复》(呼财预[2016]8号)要求,现将我委2016年度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粮油流通、储备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及措施办法;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粮油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 及粮油流通中长期规划、总量计划和动用市储备粮油的建议;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现代粮油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研究拟订全市粮油流通和市级储备粮油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贯彻执行。
(二) 承担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质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承担全市粮油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油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列入国家最低收购政策范围及其他政策范围粮油品种的建议,负责政策性粮油和当地驻军粮油供应与管理。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制定的各种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负责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方针、政策、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负责对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负责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互相串通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宏观调控管 理的建议和意见;负责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等项服务,畅通服务对象价格利益诉求渠道,化解价格矛盾和纠纷;负责组织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承办价格举报案件,规范商品、服务的明码标价;负责依法受理下一级价格检查 部门处理案件的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或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负责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所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对粮油收购、储存环节的粮油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及粮油市场体系建设,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粮油流通科技进步和新技 术推广;研究拟订全市粮油质量管理办法和地方质量标准;负责相关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 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审核并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中央、自治区和我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上报、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涉外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 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咨询评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经济协作工作。
(七) 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
(八)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和西部大开发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对外开放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九)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质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全市战略物质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政策办法;研究提出促进全市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全市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三)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组织拟订贯彻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动员政策、规划设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责任,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自治区和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承担市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责任,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调动和仓储管理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油和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总体布局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国有粮油购销企业仓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粮油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确定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会工作,汇总和分析财务会计报表,负责部门预算;负责全市粮油流通的统计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全市经济综合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内设41个职能科(室)。
下设9个二级单位:
1、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参公事业单位)
2、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参公事业单位)
3、呼和浩特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参公事业单位)
4、呼和浩特市粮食执法大队(参公事业单位)
5、呼和浩特市价格监测中心(事业单位)
6、呼和浩特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事业单位)
7、呼和浩特市国土规划办公室(事业单位)
8、呼和浩特市能源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
9、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
人员编制情况,委机关实有人数289人,其中:在职162人,离退休127人。9个二级单位实有人数166人,在职123人,离退休43人。
三、2016年重点工作
(一)全力以赴完成市委“勇于担当、攻坚克难”主题活动安排的工作任务
一是密切关注国家资金投向,主动做好向上汇报对接,确保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较快增长。二是做实做细基础工作,积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力争我市电源点项目列入“十三五”国家特高压外送电源点计划。对于已全部完成的两项工作,我委将继续做好完善提升工作。
(二)高标准完成全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方案要求,研究起草“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做好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和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各项工作。主要任务:一是起草我市“十三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二是征求各旗县区、开发区、各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论证报告;四是做好与自治区规划《纲要》的衔接;五是完成我市重点专项规划、旗县区规划、开发区规划的编制和衔接工作;六是对《纲要(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提交呼市人代会审议。
(三)做好“十个全覆盖”全面完成工作
一是编制完成2016年全市“十个全覆盖”工作方案。二是“十三五”期间,重点启动呼和浩特市红吉水库工程,完成城区东部哈(哈拉更)—古(古楼板)防洪体系、奎素-面铺夭沟的防洪体系工程建设。提高城市供水和防洪能力。启动哈素海水库、前夭子水库、挡阳桥水库调水工程。大力推进麻地壕、大黑河、哈素海等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完成好大黑河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落实内蒙古中西部地区节水增效项目。到“十三五”末,结合农村“十个全覆盖”工作,彻底解决农村安全饮水问题。
(四) 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技术创新步伐。在“十三五”的发展中,农业绝不能被忽视,它在经济中的占比不大,但重要性和影响不小。“十三五”期间,我市要大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在农村土地流转、奶牛规模化养殖、农业和二、三产联合发展等方面,要做好充分调研和分析,结合市场实际,注重农业组织方式,形成新的发展思路。
(五)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创新升级发展
加快新型工业化与信息化、智能化的融合,着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夯实工业基础能力,合理配置要素资源,优化产业布局,承接产业转移,培育成长性高技术产业,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围绕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找准产业定位,确定重点领域,推进重大项目,实现转型创新发展。重点打造绿色食品加工产业集群、电力产业集群、现代化工产业集群、光伏产业集群、四大产业集群。重点培育承接六个产业新能源产业、粉煤灰综合利用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产业、高端装备制造。
(六)持续抓好服务业的稳定增长
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启动五年试点总结评估工作。认真落实好自治区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服务业集聚区考核办法,启动组织编制《呼和浩特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积极申报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开展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审认定工作。认真做好年度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工作,加强全市5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调度服务,认真做好重点行业项目调度工作,完成48个2009-2014年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继续推进大数据应用、智慧城市、信息惠民等云计算产业健康发展。
(七)做好分析调研,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一是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正确判断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展的最新状况,及时掌握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经济政策,深入分析研究各项政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二是围绕全市工作重心,深入基层、企业,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情况,正确把握经济发展态势,并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对策措施,为市委市政府出谋划策。三是要抓好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的监测,要充分利用相关监测渠道,及时掌握预期目标完成时序进度,对未能完成时序进度的指标要加强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措施,供有关单位参考。
(八)继续加强重大项目的调度服务
一是继续实施重大项目月调度、月通报、年考核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列入年度计划而未按时开复工的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及时发现、汇报并解决问题。同时,要做好自治区领导包扶项目、迎庆项目的推进工作。二是组织实施好重大项目储备工作。围绕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配合支持旗县区(开发区)做好项目谋划工作,加强招商引资,形成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实施一批的良好格局。同时,对于明年拟上项目,从现在开始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基础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自治区的盘子,为项目尽早开工做足准备。
(九)扎实推进重特大项目的报批落地工作
一是按照工作方案时序进度,一步一个脚印抓好庆华项目核准要件,力争2016年再实现较大突破。二是按照“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培育发展好光伏产业。一手抓好光伏指标的争取,以举办海峡两岸可再生能源交流会为契机,争取国家、自治区在光伏指标的分配上给予倾斜;另一手抓好光伏项目的建设,培育经济新的增长点。三是全力推动已核准的和林电厂、托电五期完成投资计划,京能盛乐热电提前投产,抽水蓄能电站的稳定运行。
(十)继续加强重大能源交通项目推进工作
一是力争庆华集团清洁能源多联产项目取得新突破;二是协助推进机场迁建项目和地铁项目;三是密切关注国家、自治区关于重大能源交通项目的布局调整和支持政策,提前完善储备项目申报条件,争取更多的项目能够及时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继续加强新能源配额指标的争取,支持光伏、风电项目加快发展。
(十一)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一是密切关注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的投向,提前储备申报一批符合政策导向的项目,加强对接汇报,力争资金争取额度再上新台阶。二是做好重点项目利用外资的申报和协调工作。三是研究应用好国家关于企业发债的政策措施,加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城投债的申报推进工作。
(十二) 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指导,以各大工业园区为发展基地,利用首府丰富的人力资源、金融资本、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吸引各行业优秀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基地,在产品上、业态上、管理上、市场推广上等方面进行创新。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将我市的高科技产业打造成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让我市以科技创新发展而闻名。
(十三)继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工作
一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推动已上报市政府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尽快出台,根据国家自治区要求再精简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参照国家、自治区要求,草拟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三是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组织实施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阶梯气价、污水处理价格。三是完成好我委承担的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任务。
四、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总预算收入安排5052.49万元(含本级及所属9个二级单位)。
2016年总支出预算安排5052.49万元,其中:经费拨款安排基本支出3882.49万元,项目支出1170万元。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发展和改革事务”(款)支出3706.17万元,其中2536.17万元为本部门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转支出,1170万元为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768.25万元,是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项)146.03万元,是本部门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
4、“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项)103.63万元,是本部门行政单位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5、“医疗卫生-医疗保障-事业单位医疗”(项)28.09万元,是本部门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6、“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项)39.17万元,是本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7、“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项)231.04万元,是按照规定标准为本部门在职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8、“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项)30.11万元,是本部门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出。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为42.33万元,占总支出的1%,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6.3万元,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36.03万元。比2015年度增加6.87元,是由于并入呼市粮食局机关及3个二级单位预算。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3、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4、“三公经费”支出:是指本部门(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 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反映发展与改革事务方面的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战略规划与实施(项):反映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宏观管理与调控等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详见附表: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1-8)
2016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已经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按照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16年部门预算指标的批复》(呼财预[2016]8号)要求,现将我委2016年度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粮油流通、储备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及措施办法;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粮油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 及粮油流通中长期规划、总量计划和动用市储备粮油的建议;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现代粮油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研究拟订全市粮油流通和市级储备粮油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贯彻执行。
(二) 承担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质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承担全市粮油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油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列入国家最低收购政策范围及其他政策范围粮油品种的建议,负责政策性粮油和当地驻军粮油供应与管理。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制定的各种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负责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方针、政策、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负责对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负责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互相串通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宏观调控管 理的建议和意见;负责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等项服务,畅通服务对象价格利益诉求渠道,化解价格矛盾和纠纷;负责组织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承办价格举报案件,规范商品、服务的明码标价;负责依法受理下一级价格检查 部门处理案件的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或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负责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所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对粮油收购、储存环节的粮油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及粮油市场体系建设,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粮油流通科技进步和新技 术推广;研究拟订全市粮油质量管理办法和地方质量标准;负责相关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 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审核并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中央、自治区和我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上报、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涉外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 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咨询评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经济协作工作。
(七) 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
(八)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和西部大开发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对外开放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九)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质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全市战略物质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政策办法;研究提出促进全市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全市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三)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组织拟订贯彻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动员政策、规划设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责任,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自治区和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承担市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责任,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调动和仓储管理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油和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总体布局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国有粮油购销企业仓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粮油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确定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会工作,汇总和分析财务会计报表,负责部门预算;负责全市粮油流通的统计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全市经济综合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内设41个职能科(室)。
下设9个二级单位:
1、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参公事业单位)
2、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参公事业单位)
3、呼和浩特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参公事业单位)
4、呼和浩特市粮食执法大队(参公事业单位)
5、呼和浩特市价格监测中心(事业单位)
6、呼和浩特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事业单位)
7、呼和浩特市国土规划办公室(事业单位)
8、呼和浩特市能源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
9、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
人员编制情况,委机关实有人数289人,其中:在职162人,离退休127人。9个二级单位实有人数166人,在职123人,离退休43人。
三、2016年重点工作
(一)全力以赴完成市委“勇于担当、攻坚克难”主题活动安排的工作任务
一是密切关注国家资金投向,主动做好向上汇报对接,确保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较快增长。二是做实做细基础工作,积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力争我市电源点项目列入“十三五”国家特高压外送电源点计划。对于已全部完成的两项工作,我委将继续做好完善提升工作。
(二)高标准完成全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方案要求,研究起草“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做好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和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各项工作。主要任务:一是起草我市“十三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二是征求各旗县区、开发区、各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论证报告;四是做好与自治区规划《纲要》的衔接;五是完成我市重点专项规划、旗县区规划、开发区规划的编制和衔接工作;六是对《纲要(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提交呼市人代会审议。
(三)做好“十个全覆盖”全面完成工作
一是编制完成2016年全市“十个全覆盖”工作方案。二是“十三五”期间,重点启动呼和浩特市红吉水库工程,完成城区东部哈(哈拉更)—古(古楼板)防洪体系、奎素-面铺夭沟的防洪体系工程建设。提高城市供水和防洪能力。启动哈素海水库、前夭子水库、挡阳桥水库调水工程。大力推进麻地壕、大黑河、哈素海等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完成好大黑河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落实内蒙古中西部地区节水增效项目。到“十三五”末,结合农村“十个全覆盖”工作,彻底解决农村安全饮水问题。
(四) 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技术创新步伐。在“十三五”的发展中,农业绝不能被忽视,它在经济中的占比不大,但重要性和影响不小。“十三五”期间,我市要大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在农村土地流转、奶牛规模化养殖、农业和二、三产联合发展等方面,要做好充分调研和分析,结合市场实际,注重农业组织方式,形成新的发展思路。
(五)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创新升级发展
加快新型工业化与信息化、智能化的融合,着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夯实工业基础能力,合理配置要素资源,优化产业布局,承接产业转移,培育成长性高技术产业,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围绕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找准产业定位,确定重点领域,推进重大项目,实现转型创新发展。重点打造绿色食品加工产业集群、电力产业集群、现代化工产业集群、光伏产业集群、四大产业集群。重点培育承接六个产业新能源产业、粉煤灰综合利用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产业、高端装备制造。
(六)持续抓好服务业的稳定增长
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启动五年试点总结评估工作。认真落实好自治区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服务业集聚区考核办法,启动组织编制《呼和浩特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积极申报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开展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审认定工作。认真做好年度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工作,加强全市5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调度服务,认真做好重点行业项目调度工作,完成48个2009-2014年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继续推进大数据应用、智慧城市、信息惠民等云计算产业健康发展。
(七)做好分析调研,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一是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正确判断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展的最新状况,及时掌握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经济政策,深入分析研究各项政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二是围绕全市工作重心,深入基层、企业,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情况,正确把握经济发展态势,并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对策措施,为市委市政府出谋划策。三是要抓好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的监测,要充分利用相关监测渠道,及时掌握预期目标完成时序进度,对未能完成时序进度的指标要加强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措施,供有关单位参考。
(八)继续加强重大项目的调度服务
一是继续实施重大项目月调度、月通报、年考核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列入年度计划而未按时开复工的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及时发现、汇报并解决问题。同时,要做好自治区领导包扶项目、迎庆项目的推进工作。二是组织实施好重大项目储备工作。围绕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配合支持旗县区(开发区)做好项目谋划工作,加强招商引资,形成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实施一批的良好格局。同时,对于明年拟上项目,从现在开始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基础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自治区的盘子,为项目尽早开工做足准备。
(九)扎实推进重特大项目的报批落地工作
一是按照工作方案时序进度,一步一个脚印抓好庆华项目核准要件,力争2016年再实现较大突破。二是按照“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培育发展好光伏产业。一手抓好光伏指标的争取,以举办海峡两岸可再生能源交流会为契机,争取国家、自治区在光伏指标的分配上给予倾斜;另一手抓好光伏项目的建设,培育经济新的增长点。三是全力推动已核准的和林电厂、托电五期完成投资计划,京能盛乐热电提前投产,抽水蓄能电站的稳定运行。
(十)继续加强重大能源交通项目推进工作
一是力争庆华集团清洁能源多联产项目取得新突破;二是协助推进机场迁建项目和地铁项目;三是密切关注国家、自治区关于重大能源交通项目的布局调整和支持政策,提前完善储备项目申报条件,争取更多的项目能够及时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继续加强新能源配额指标的争取,支持光伏、风电项目加快发展。
(十一)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一是密切关注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的投向,提前储备申报一批符合政策导向的项目,加强对接汇报,力争资金争取额度再上新台阶。二是做好重点项目利用外资的申报和协调工作。三是研究应用好国家关于企业发债的政策措施,加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城投债的申报推进工作。
(十二) 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指导,以各大工业园区为发展基地,利用首府丰富的人力资源、金融资本、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吸引各行业优秀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基地,在产品上、业态上、管理上、市场推广上等方面进行创新。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将我市的高科技产业打造成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让我市以科技创新发展而闻名。
(十三)继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工作
一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推动已上报市政府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尽快出台,根据国家自治区要求再精简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参照国家、自治区要求,草拟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三是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组织实施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阶梯气价、污水处理价格。三是完成好我委承担的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任务。
四、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总预算收入安排5052.49万元(含本级及所属9个二级单位)。
2016年总支出预算安排5052.49万元,其中:经费拨款安排基本支出3882.49万元,项目支出1170万元。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发展和改革事务”(款)支出3706.17万元,其中2536.17万元为本部门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转支出,1170万元为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768.25万元,是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项)146.03万元,是本部门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
4、“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项)103.63万元,是本部门行政单位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5、“医疗卫生-医疗保障-事业单位医疗”(项)28.09万元,是本部门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6、“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项)39.17万元,是本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7、“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项)231.04万元,是按照规定标准为本部门在职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8、“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项)30.11万元,是本部门新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出。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为42.33万元,占总支出的1%,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6.3万元,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36.03万元。比2015年度增加6.87元,是由于并入呼市粮食局机关及3个二级单位预算。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3、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4、“三公经费”支出:是指本部门(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 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反映发展与改革事务方面的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战略规划与实施(项):反映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宏观管理与调控等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详见附表: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