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为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及现代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性
建设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牧区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与发展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有利于激活农村牧区各类生产要素,实现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财产权益,增加农牧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牧业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牧业;有利于引导土地、草原、林地等有序流转,推进农牧业规模化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
二、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构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现代农牧业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牧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农牧业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牧业、农牧民服务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依法公正。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公开透明,严禁违法违规交易。
坚持自愿有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流转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进行产权流转交易,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乱指挥。
坚持因地制宜。怎么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稳步推进。各地区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管理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式,稳妥慎重,有序推进,逐步完善,不能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三)市场性质。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牧区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交易组织管理机构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三牧”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机构可以设置为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以设置为企业法人。
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牧区产权包括承包到户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等,以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原、林地经营权等为主,不涉及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林地所有权和农牧民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草原、林地承包权。流转交易以服务农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特色。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范围内。
三、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体系
(一)建立产权流转交易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农牧业和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金融、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指导监管等职责。
(二)构建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联动的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体系。
1.自治区、盟市两级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平台,以提供政策指导、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为主要功能。
2.旗县级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现阶段建设的重点,现阶段市场建设应以旗县(市、区)为主。确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设立跨旗县(市、区)乃至跨盟市的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为各类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建立能够提供综合服务的市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各地区可探索符合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既要搞好交易场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
3.苏木乡镇依托现有农村牧区“三资”管理和各类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或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产权信息收集、录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为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及现代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性
建设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牧区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与发展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有利于激活农村牧区各类生产要素,实现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财产权益,增加农牧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牧业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牧业;有利于引导土地、草原、林地等有序流转,推进农牧业规模化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
二、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构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现代农牧业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牧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农牧业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牧业、农牧民服务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依法公正。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公开透明,严禁违法违规交易。
坚持自愿有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流转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进行产权流转交易,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乱指挥。
坚持因地制宜。怎么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稳步推进。各地区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管理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式,稳妥慎重,有序推进,逐步完善,不能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三)市场性质。
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牧区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交易组织管理机构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三牧”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机构可以设置为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以设置为企业法人。
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牧区产权包括承包到户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等,以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原、林地经营权等为主,不涉及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林地所有权和农牧民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草原、林地承包权。流转交易以服务农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特色。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范围内。
三、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体系
(一)建立产权流转交易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农牧业和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金融、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指导监管等职责。
(二)构建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联动的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体系。
1.自治区、盟市两级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平台,以提供政策指导、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为主要功能。
2.旗县级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现阶段建设的重点,现阶段市场建设应以旗县(市、区)为主。确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设立跨旗县(市、区)乃至跨盟市的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为各类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建立能够提供综合服务的市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各地区可探索符合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既要搞好交易场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
3.苏木乡镇依托现有农村牧区“三资”管理和各类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或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产权信息收集、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