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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10 17:00:53 来源:无    
 
内政发〔2015〕10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改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的根本举措。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区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1.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2.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从2016年起,针对政府制定的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商务贸易、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形成专题评估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1.完善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实施促进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围绕自治区“五大基地”建设,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社会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吸纳就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呼和浩特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启动自治区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着力推进家庭服务业职业化,实施扶持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服务品牌建设“以奖代补”项目。

2.落实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科技需求,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实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三大工程,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我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制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特色产业链三年滚动计划。

3.推动“互联网+”行动,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完善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调化“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形成“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创业就业,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创业园建设。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业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启动“互联网+”创业园建设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等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4.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农牧民教育培训试点建设,辐射带动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开展,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牧区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1.创新融资服务,落实自治区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融资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中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专项资金,探索整合现有有关专项资金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引导基金。自治区财政每年对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额的0.25%给予风险补偿。鼓励企业扩大企业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扩充内蒙古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到10亿元,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入股,打造资本达20亿元的内蒙古再担保机构。

2.落实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工作。

3.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无
发布日期:2015-11-10 17:00:53
 
内政发〔2015〕10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改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的根本举措。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区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1.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2.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从2016年起,针对政府制定的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商务贸易、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形成专题评估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1.完善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实施促进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围绕自治区“五大基地”建设,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社会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吸纳就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呼和浩特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启动自治区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着力推进家庭服务业职业化,实施扶持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服务品牌建设“以奖代补”项目。

2.落实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科技需求,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实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三大工程,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我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制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特色产业链三年滚动计划。

3.推动“互联网+”行动,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完善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调化“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形成“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创业就业,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创业园建设。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业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启动“互联网+”创业园建设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等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4.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农牧民教育培训试点建设,辐射带动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开展,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牧区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1.创新融资服务,落实自治区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融资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中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专项资金,探索整合现有有关专项资金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引导基金。自治区财政每年对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额的0.25%给予风险补偿。鼓励企业扩大企业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扩充内蒙古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到10亿元,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入股,打造资本达20亿元的内蒙古再担保机构。

2.落实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工作。

3.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