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物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较快,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着产业基础薄弱、层次偏低、服务能力不足、覆盖面有限、部分老旧住宅小区脏乱差现象严重、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不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有效破解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瓶颈问题,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现就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高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根本,优化物业服务市场和发展环境,规范物业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快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物业服务企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物业服务业新体系,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全区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基本落实到位;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协调配合;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有效履行职能职责;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业发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物业管理覆盖面逐步扩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平均覆盖率达到75%以上,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50%以上;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平均覆盖率达到50%以上,其中,新建非住宅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物业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物业服务区域内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违章搭建、违规装修、破坏公共绿地、无序停车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物业管理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各类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不断丰富,到2017年,新增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15个以上、自治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100个以上、自治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200个以上。物业服务纠纷和投诉明显减少,物业服务费收缴率在2014年的基础上每年提高3—5个百分点,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的总体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物业服务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实现小区门禁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电梯入户管理系统等新技术在新建住宅小区全面推广,在既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中逐步推广,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实现“一卡通”。到2016年6月底,物业服务企业全部实现电子建档。
——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到2017年,力争打造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10家以上,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150家以上。培育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5家,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20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50家。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总面积占物业项目总面积的40%以上,年营业收入占行业总量的50%以上。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三)放开搞活物业服务市场。将住宅作为物业服务市场的核心内容进行重点规范和发展,将工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办公楼等非住宅纳入物业服务市场进行培育,逐步建立住宅和非住宅并存的物业服务市场体系,为业主、使用者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房由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向专业物业服务转化,实现后勤管理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四)积极推进物业服务专业化发展。在坚持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将保洁、秩序维护、冰雪清理、绿化美化亮化、二次供水、公共设施维修等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化公司管理,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并参照工商部门公示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物业项目招投标专家库,充分利用工程交易平台,加快建立竞争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推进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和社会化进程。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原则上要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实行信用保证金制度。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均不得指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指定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引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工厂、医院、学校、商场等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业物业服务。
(六)全面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中标物业服务企业要提前介入,参与工程建设和综合验收。不进行预售,只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不得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买受人擅自作出承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将项目开发建设图纸、资料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等有关事项的查验登记工作。
(七)着力加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内建房〔2013〕475号),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组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邮政以及路灯、道路、绿化、排水、安全技防等经营管理单位,做好住宅小区相关公用设施的移交,并明确移交后维修管理责任。新建商品住宅电梯的安装、使用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选择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与其签订维保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的电梯进行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电梯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全面建立新建住宅小区电子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相关图纸、资料等统一建档,并实行电子信息管理。
(八)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快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住宅小区,旗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约定,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同时探索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房地产、公安、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享有开立银行账户、镌刻公章、签定合同(协议)、依法诉讼等权利,保证其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经营收益中列支活动经费,并做到财务公开。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提供以公用设施维修、保洁、公共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摊。
三、不断提升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九)加快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老旧住宅小区(一般为上世纪90年代以前建成)综合整治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老旧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摸底,对需整治改造的事项进行分类建档。要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的目标任务,逐年实施,稳步推进。要对老旧住宅小区管网管线、绿化硬化、节能改造和内外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造,进一步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物业用房等公用服务设施。老旧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备、换热站、箱式变压器、消防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移交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比例每年不低于总数的20%,争取用3—5年的时间把符合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全部改造完成。<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物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较快,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着产业基础薄弱、层次偏低、服务能力不足、覆盖面有限、部分老旧住宅小区脏乱差现象严重、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不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有效破解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瓶颈问题,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现就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高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根本,优化物业服务市场和发展环境,规范物业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快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物业服务企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物业服务业新体系,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全区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基本落实到位;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协调配合;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有效履行职能职责;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业发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物业管理覆盖面逐步扩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平均覆盖率达到75%以上,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50%以上;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平均覆盖率达到50%以上,其中,新建非住宅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物业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物业服务区域内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违章搭建、违规装修、破坏公共绿地、无序停车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物业管理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各类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不断丰富,到2017年,新增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15个以上、自治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100个以上、自治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200个以上。物业服务纠纷和投诉明显减少,物业服务费收缴率在2014年的基础上每年提高3—5个百分点,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的总体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物业服务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实现小区门禁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电梯入户管理系统等新技术在新建住宅小区全面推广,在既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中逐步推广,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实现“一卡通”。到2016年6月底,物业服务企业全部实现电子建档。
——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到2017年,力争打造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10家以上,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150家以上。培育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5家,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20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50家。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总面积占物业项目总面积的40%以上,年营业收入占行业总量的50%以上。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三)放开搞活物业服务市场。将住宅作为物业服务市场的核心内容进行重点规范和发展,将工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办公楼等非住宅纳入物业服务市场进行培育,逐步建立住宅和非住宅并存的物业服务市场体系,为业主、使用者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房由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向专业物业服务转化,实现后勤管理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四)积极推进物业服务专业化发展。在坚持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将保洁、秩序维护、冰雪清理、绿化美化亮化、二次供水、公共设施维修等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化公司管理,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并参照工商部门公示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物业项目招投标专家库,充分利用工程交易平台,加快建立竞争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推进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和社会化进程。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原则上要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实行信用保证金制度。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均不得指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指定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引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工厂、医院、学校、商场等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业物业服务。
(六)全面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中标物业服务企业要提前介入,参与工程建设和综合验收。不进行预售,只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不得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买受人擅自作出承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将项目开发建设图纸、资料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等有关事项的查验登记工作。
(七)着力加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内建房〔2013〕475号),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组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邮政以及路灯、道路、绿化、排水、安全技防等经营管理单位,做好住宅小区相关公用设施的移交,并明确移交后维修管理责任。新建商品住宅电梯的安装、使用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选择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与其签订维保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的电梯进行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电梯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全面建立新建住宅小区电子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相关图纸、资料等统一建档,并实行电子信息管理。
(八)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快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住宅小区,旗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约定,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同时探索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房地产、公安、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享有开立银行账户、镌刻公章、签定合同(协议)、依法诉讼等权利,保证其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经营收益中列支活动经费,并做到财务公开。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提供以公用设施维修、保洁、公共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摊。
三、不断提升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九)加快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老旧住宅小区(一般为上世纪90年代以前建成)综合整治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老旧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摸底,对需整治改造的事项进行分类建档。要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的目标任务,逐年实施,稳步推进。要对老旧住宅小区管网管线、绿化硬化、节能改造和内外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造,进一步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物业用房等公用服务设施。老旧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备、换热站、箱式变压器、消防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移交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比例每年不低于总数的20%,争取用3—5年的时间把符合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全部改造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