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难题中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融资担保行业的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分散银行信贷风险、扩大银行信贷投入、撬动中小企业融资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壮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能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壮大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一)合理布局融资担保机构。各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融资担保机构合规性、监管力量配备、政策扶持力度等相适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主业突出、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积极培育融资担保行业龙头,同时要逐步清理不聚焦主业、不规范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先支持在空白县域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域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要促进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协调发展,努力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担保体系。
(二)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持续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注资、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重组整合现有担保机构、争取专项资金扶持、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方式,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做大做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力争每个盟市打造一个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每个旗县(市、区)建立1个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成为行业发展的主力军。
(三)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担保行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规范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形成担保业多渠道、多形式共同参与、共同发展的局面。
(四)做大做强全区再担保机构,完善再担保体系。争取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入股,打造资本达20亿元的自治区再担保机构,重点为各盟市、旗县(市、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实现抱团增信,提升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水平,不断提高再担保覆盖率。
(五)加大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额度,通过对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创新奖励等方式,拓展资金使用途径。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根据自身实际,安排相应扶持资金,建立长效扶持机制。
(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与自治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池。
三、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
(一)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内部治理和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查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充分披露经营管理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机构运行质量。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增强实力、创新机制、规范经营。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要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要严格担保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本着保本低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成本。
(三)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应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特点的新业务、新产品,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参与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现代农牧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文化等产业发展。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综合化服务平台,积极为担保客户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和信托计划等直接融资担保业务。积极探索以土地、牲畜等为抵押物的适合农村牧区的反担保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工具,开展灵活的反担保,积极探索开展“信用无抵押”、互联网融资担保等业务模式。
(四)提高担保资源使用效率。力争用2—3年时间使全区融资担保机构平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难题中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融资担保行业的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分散银行信贷风险、扩大银行信贷投入、撬动中小企业融资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壮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能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壮大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一)合理布局融资担保机构。各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融资担保机构合规性、监管力量配备、政策扶持力度等相适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主业突出、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积极培育融资担保行业龙头,同时要逐步清理不聚焦主业、不规范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先支持在空白县域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域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要促进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协调发展,努力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担保体系。
(二)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持续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注资、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重组整合现有担保机构、争取专项资金扶持、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方式,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做大做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力争每个盟市打造一个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每个旗县(市、区)建立1个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成为行业发展的主力军。
(三)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担保行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规范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形成担保业多渠道、多形式共同参与、共同发展的局面。
(四)做大做强全区再担保机构,完善再担保体系。争取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入股,打造资本达20亿元的自治区再担保机构,重点为各盟市、旗县(市、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实现抱团增信,提升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水平,不断提高再担保覆盖率。
(五)加大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额度,通过对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创新奖励等方式,拓展资金使用途径。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根据自身实际,安排相应扶持资金,建立长效扶持机制。
(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与自治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池。
三、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
(一)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内部治理和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查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充分披露经营管理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机构运行质量。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增强实力、创新机制、规范经营。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要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要严格担保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本着保本低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成本。
(三)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应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特点的新业务、新产品,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参与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现代农牧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文化等产业发展。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综合化服务平台,积极为担保客户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和信托计划等直接融资担保业务。积极探索以土地、牲畜等为抵押物的适合农村牧区的反担保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工具,开展灵活的反担保,积极探索开展“信用无抵押”、互联网融资担保等业务模式。
(四)提高担保资源使用效率。力争用2—3年时间使全区融资担保机构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