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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11 10:28:34 来源:无    

 
内政发〔2015〕5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满足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现就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和完善规划,有序调整房地产开发节奏和规模

(一)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各盟市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全面摸清并掌握本地区房地产市场运行各项基础数据,重点对设区市主城区、盟所在地市(镇)、设市城市的商品房供需情况、预期发展情况及市场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制定出台近期房地产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科学掌握房地产开发节奏,合理把握房地产开发规模。

(二)科学编制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城镇化发展进程,综合考虑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商品住宅及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并据此编制住宅用地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住宅用地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的编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明确地块的位置、面积和供应的时间、方式以及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所占的比例等具体内容。通过规划和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供应数量,促进房地产合理开发。各盟市要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2015—2020年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用地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投放量。各地区要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控制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要深入分析当地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并做好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对接。

(四)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内容,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新兴产业,特别是养老、文化、科教、体育等产业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开发建设的项目,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二、调整相关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

(五)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套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

(六)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取消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放开商品住房套型比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优先满足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需求的原则下,依法提供和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开发适销对路商品住房的土地需求。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住宅套型比例要求的,仍执行原合同约定条款。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各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开发适销对路的商品住房。

(七)取消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必要限制性规定。各盟市、旗县(市、区)对居民(含外地居民)在本地区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手续时,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取消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购房和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需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限制性规定。对确需出具住房套数查询证明的,购房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住房、房改房、继承住房、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家庭拥有商品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按首套住房认定。

(八)进一步加大存量商品房促销力度。各地区要定期、不定期举办房地产展览交易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减免交易税费、让利促销等临时性的购房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刚性购房需求和改善型购房需求。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宅,特别是鼓励企业购买商品住宅用作职工公寓、集体宿舍,改善职工住房条件。鼓励和引导各地区利用商业用房和商品住宅建设创业基地,特别是大学生创业园,完善相关配套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

(九)全面落实购房落户政策。在自治区区域内,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牧区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并落户。

三、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提升房屋租赁产业化水平

(十)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托全区房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无
发布日期:2015-11-11 10:28:34

 
内政发〔2015〕5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满足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现就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和完善规划,有序调整房地产开发节奏和规模

(一)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各盟市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全面摸清并掌握本地区房地产市场运行各项基础数据,重点对设区市主城区、盟所在地市(镇)、设市城市的商品房供需情况、预期发展情况及市场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制定出台近期房地产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科学掌握房地产开发节奏,合理把握房地产开发规模。

(二)科学编制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城镇化发展进程,综合考虑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商品住宅及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并据此编制住宅用地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住宅用地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的编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明确地块的位置、面积和供应的时间、方式以及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所占的比例等具体内容。通过规划和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供应数量,促进房地产合理开发。各盟市要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2015—2020年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用地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投放量。各地区要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控制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要深入分析当地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并做好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对接。

(四)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内容,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新兴产业,特别是养老、文化、科教、体育等产业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开发建设的项目,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二、调整相关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

(五)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套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

(六)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取消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放开商品住房套型比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优先满足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需求的原则下,依法提供和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开发适销对路商品住房的土地需求。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住宅套型比例要求的,仍执行原合同约定条款。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各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开发适销对路的商品住房。

(七)取消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必要限制性规定。各盟市、旗县(市、区)对居民(含外地居民)在本地区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手续时,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取消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购房和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需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限制性规定。对确需出具住房套数查询证明的,购房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住房、房改房、继承住房、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家庭拥有商品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按首套住房认定。

(八)进一步加大存量商品房促销力度。各地区要定期、不定期举办房地产展览交易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减免交易税费、让利促销等临时性的购房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刚性购房需求和改善型购房需求。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宅,特别是鼓励企业购买商品住宅用作职工公寓、集体宿舍,改善职工住房条件。鼓励和引导各地区利用商业用房和商品住宅建设创业基地,特别是大学生创业园,完善相关配套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

(九)全面落实购房落户政策。在自治区区域内,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牧区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并落户。

三、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提升房屋租赁产业化水平

(十)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托全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