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风电供暖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5]30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自治区经信委 发改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风电清洁供暖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内经信电力字[2016]448号)、自治区发改委《关于组织实施好风电清洁供暖项目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273号)等文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十三五”风电供暖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旗县区尽快组织本地区开展“十三五”风电清洁供暖项目初选工作,于2017年11月17日下班前将正式文件报至市风电供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进入旗县区初选名单的企业依据《呼和浩特市“十三五”风电供暖指标配置细则》于11月21日前编制完成风电供暖评优申报材料,评优申报材料一式十二份,密封后报送至指定地点。报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领导小组将按照《呼和浩特市“十三五”风电供暖实施方案》及《呼和浩特市“十三五”风电供暖指标配置细则》对各旗县区上报的参选项目进行评优,并将结果在呼和浩特市发改委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对取得风电供暖指标的项目,其监管等有关事宜按内发改能源字[2017]273号和内发改能源字[2017]720号等文件执行;
四、报送文件、材料时间和地点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逾期不予受理。
此通知
附件:1、《呼和浩特市“十三五”风电供暖实施方案》
2、《呼和浩特市关于印发“十三五”风电供暖指标配置细则的通知》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