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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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大数据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05 10:38:00 来源:无    

  呼党办发〔201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解决大数据人才紧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我市以外地区、单位和国(境)外引进的大数据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是立足当前,放眼未来,科技引领,重在使用,以用为本。

  第四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是我市大数据产业中急需而缺乏的掌握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人才,鼓励以“人才+项目+技术”方式引进人才。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大数据人才引进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目标及措施

  第六条 计划三年引进大数据高层次人才与创业人才100名、研发与应用人才1000名、相关产业基础人才10000名。

  第七条 人才引进具体措施:

  (一)对拥有1名经我市认定的领军式大数据人才和3名以上核心成员的大数据产业创新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最高给予团队或企业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已获得风险投资的,按所得投资的30%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

  (二)大数据企业、市属科研机构可根据科研项目开发情况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对大数据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项目择优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拥有科学技术成果的大数据人才,其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获得30%-70%的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的,可获得该科学技术成果形成股权的30%-70%。

  (四)引进的大数据产业团队或个人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由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除自治区奖励外,我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科教兴市特别奖、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奖励每人税后30万元、20万元。获得大数据相关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由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按每件1万元给予奖励。

  (五)直接引进的大数据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按每人10万元奖励用人单位;直接引进硕士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税前年薪20万元急需紧缺大数据人才的,按每人1万元奖励用人单位;引进大数据高技能人才的,按高级技师每人2000元、技师每人1500元、高级工每人1000元奖励用人单位。上述人才试用一年考核合格经认定留用后,奖励用人单位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鼓励用人单位与国内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的重点院校签订“订单式”引进人才协议。经用人单位与院校认可,试用一年考核合格经认定留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协议)的大数据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其中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入驻我市的大数据企业与各类院校、科研机构及培训机构合作,为我市培养引进大数据人才。根据培训业绩和引进效果,择优给予企业不少于10%的培训费用补助,每年最多100万元。

  第三章 范围及待遇

  第八条 我市大数据高层次人才从以下人才类别中引进:

  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两名完成人等。

  第二类人才: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等。

  第三类人才:国(境)外经济金融、工程技术、科教文卫等领域知名专家,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

  第四类人才: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全国技术能手”。

  第五类人才: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

  第六类人才:我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

  第九条 经认定的直接引进全职创业或工作关系转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协议)的大数据人才,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原则,根据以下标准兑现住房补贴、5年内按月发放生活津贴:

  第一类人才:住房补贴100万元,生活津贴每月2万元;

  第二类人才:住房补贴60万元,生活津贴每月5000元;

  第三类人才:住房补贴25万元,生活津贴每月2000元;

  第四类人才: 住房补贴15万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到企业或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每月1000元,到市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每月800元,到市属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每月300元;

  第五类人才:自主创业或到企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住房补贴5万元;

  第六类人才:住房补贴5万元,生活津贴每月500元。

  第十条 经认定的柔性引进(一年内累计工作满一个月以上)我市的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按累计满工作月数享受生活津贴,并按照相关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大数据人才,持“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证”,享有下列配套服务和待遇:

  (一)住房。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可申请住房补贴或入住高级人才公寓。   

  (二)医疗。享受绿色通道就医服务,每年发放5000元体检卡。住院治疗时,在住院统筹报销的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再补助50%。

  (三)社保。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按有关规定选择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上学的,按就近原则可任意择校;高中阶段上学的,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五)配偶就业。原则上可调入相同性质的空编单位或部门;原地未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六)培训服务。本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可免费享受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创业培训服务。

  (七)文体服务。本人可在市内指定的公办文化体育场所享受优惠服务,免费参观指定的文博单位,免费获得图书咨询、信息、阅读等服务。

  (八)落户、出入境、驾驶证换发服务。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我市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落户;本人需要办理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的,按相关政策提供便利服务;根据驾驶证换发的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换发驾驶证。

  (九)工作时间。可选择“4+1”工作方式,也可选择兼职工作方式。

  (十)其他服务。本人需要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金融服务等事务,可按规定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便捷服务和费用减免。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大数据高层次人才认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用人单位、专家等组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认定材料的汇总、复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认定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及相关资格证书和专业成果证明材料等,已参加工作的需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协议),自主创业的需同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自愿进行申报。各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旗县区人社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旗县区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人选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后,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3.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初步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入选名单。   

  4.公示。入选名单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入选人员发放“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证”。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人才引进需求适时划拨,如资金不足按法定程序追加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我市乳业、光伏产业、草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我市新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人才可比照本办法出台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呼和浩特市大数据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无
发布日期:2016-11-05 10:38:00

  呼党办发〔201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解决大数据人才紧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我市以外地区、单位和国(境)外引进的大数据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是立足当前,放眼未来,科技引领,重在使用,以用为本。

  第四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是我市大数据产业中急需而缺乏的掌握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人才,鼓励以“人才+项目+技术”方式引进人才。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大数据人才引进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目标及措施

  第六条 计划三年引进大数据高层次人才与创业人才100名、研发与应用人才1000名、相关产业基础人才10000名。

  第七条 人才引进具体措施:

  (一)对拥有1名经我市认定的领军式大数据人才和3名以上核心成员的大数据产业创新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最高给予团队或企业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已获得风险投资的,按所得投资的30%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

  (二)大数据企业、市属科研机构可根据科研项目开发情况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对大数据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项目择优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拥有科学技术成果的大数据人才,其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获得30%-70%的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的,可获得该科学技术成果形成股权的30%-70%。

  (四)引进的大数据产业团队或个人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由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除自治区奖励外,我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科教兴市特别奖、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奖励每人税后30万元、20万元。获得大数据相关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由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按每件1万元给予奖励。

  (五)直接引进的大数据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按每人10万元奖励用人单位;直接引进硕士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税前年薪20万元急需紧缺大数据人才的,按每人1万元奖励用人单位;引进大数据高技能人才的,按高级技师每人2000元、技师每人1500元、高级工每人1000元奖励用人单位。上述人才试用一年考核合格经认定留用后,奖励用人单位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鼓励用人单位与国内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的重点院校签订“订单式”引进人才协议。经用人单位与院校认可,试用一年考核合格经认定留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协议)的大数据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其中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的,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入驻我市的大数据企业与各类院校、科研机构及培训机构合作,为我市培养引进大数据人才。根据培训业绩和引进效果,择优给予企业不少于10%的培训费用补助,每年最多100万元。

  第三章 范围及待遇

  第八条 我市大数据高层次人才从以下人才类别中引进:

  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两名完成人等。

  第二类人才: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等。

  第三类人才:国(境)外经济金融、工程技术、科教文卫等领域知名专家,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

  第四类人才: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全国技术能手”。

  第五类人才: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

  第六类人才:我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

  第九条 经认定的直接引进全职创业或工作关系转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协议)的大数据人才,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原则,根据以下标准兑现住房补贴、5年内按月发放生活津贴:

  第一类人才:住房补贴100万元,生活津贴每月2万元;

  第二类人才:住房补贴60万元,生活津贴每月5000元;

  第三类人才:住房补贴25万元,生活津贴每月2000元;

  第四类人才: 住房补贴15万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到企业或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每月1000元,到市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每月800元,到市属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每月300元;

  第五类人才:自主创业或到企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住房补贴5万元;

  第六类人才:住房补贴5万元,生活津贴每月500元。

  第十条 经认定的柔性引进(一年内累计工作满一个月以上)我市的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按累计满工作月数享受生活津贴,并按照相关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大数据人才,持“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证”,享有下列配套服务和待遇:

  (一)住房。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可申请住房补贴或入住高级人才公寓。   

  (二)医疗。享受绿色通道就医服务,每年发放5000元体检卡。住院治疗时,在住院统筹报销的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再补助50%。

  (三)社保。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按有关规定选择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上学的,按就近原则可任意择校;高中阶段上学的,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五)配偶就业。原则上可调入相同性质的空编单位或部门;原地未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六)培训服务。本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可免费享受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创业培训服务。

  (七)文体服务。本人可在市内指定的公办文化体育场所享受优惠服务,免费参观指定的文博单位,免费获得图书咨询、信息、阅读等服务。

  (八)落户、出入境、驾驶证换发服务。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我市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落户;本人需要办理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的,按相关政策提供便利服务;根据驾驶证换发的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换发驾驶证。

  (九)工作时间。可选择“4+1”工作方式,也可选择兼职工作方式。

  (十)其他服务。本人需要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金融服务等事务,可按规定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便捷服务和费用减免。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大数据高层次人才认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用人单位、专家等组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认定材料的汇总、复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认定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及相关资格证书和专业成果证明材料等,已参加工作的需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协议),自主创业的需同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自愿进行申报。各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旗县区人社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旗县区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人选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后,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3.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初步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入选名单。   

  4.公示。入选名单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入选人员发放“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证”。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人才引进需求适时划拨,如资金不足按法定程序追加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我市乳业、光伏产业、草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我市新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人才可比照本办法出台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