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精神,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一)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工商注册实行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登记程序,允许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办理时限由原来46天改为5个工作日。减少前置审批,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它事项全部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允许升级后的小微企业沿用个体工商户字号,先行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
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
(一)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或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消;凡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上限,并进行收费公示;凡政府放开实现市场调节价的,由双方进行协商约定;要规范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或中介服务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营业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规定执行。
(三)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从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退役士兵扣税标准为6000元/人·年,其他人员扣税标准为5200元/人·年。
(六)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对中央及自治区确定取消、停征和减免的各项收费规定必须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坚决纠正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打着政府旗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严禁强制企业付费参加会议、培训、展览或赞助捐赠等行为。
(八)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征收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交通运输、农牧业、质监、环保、新闻出版、林业、食药监、旅游等十一个部门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办、金融办、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创新融资服务
(一)设立中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配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引导基金,按照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用于引导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二)推进助保贷融资服务。各旗县区、开发区建立助保贷风险保证资金池,有竞争性的选择合作银行并存入风险保证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保证金的10倍安排贷款额度,重点支持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社会诚信良好但贷款条件不足的小微企业获得流动资金贷款。出现代偿时,先从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中抵扣代偿,不足部分由财政保证资金与合作银行分担。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合作银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资金配置功能,加大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和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规定,对我市列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重点项目名单的小微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等部门)
(四)加大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力度。进一步完善后备上市企业信息库,加大培育力度,扶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融资,推动小微企业在“新三板”、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五)组织推进项目融资对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重点项目与金融机构融资衔接,积极向金融机构及其总部沟通汇报,邀请实地调研考察,推进融资深度对接。由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常态化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联等部门,驻呼各商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精神,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一)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工商注册实行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登记程序,允许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办理时限由原来46天改为5个工作日。减少前置审批,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它事项全部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允许升级后的小微企业沿用个体工商户字号,先行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
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
(一)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或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消;凡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上限,并进行收费公示;凡政府放开实现市场调节价的,由双方进行协商约定;要规范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或中介服务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营业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规定执行。
(三)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从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退役士兵扣税标准为6000元/人·年,其他人员扣税标准为5200元/人·年。
(六)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对中央及自治区确定取消、停征和减免的各项收费规定必须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坚决纠正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打着政府旗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严禁强制企业付费参加会议、培训、展览或赞助捐赠等行为。
(八)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征收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交通运输、农牧业、质监、环保、新闻出版、林业、食药监、旅游等十一个部门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办、金融办、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创新融资服务
(一)设立中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配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引导基金,按照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用于引导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二)推进助保贷融资服务。各旗县区、开发区建立助保贷风险保证资金池,有竞争性的选择合作银行并存入风险保证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保证金的10倍安排贷款额度,重点支持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社会诚信良好但贷款条件不足的小微企业获得流动资金贷款。出现代偿时,先从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中抵扣代偿,不足部分由财政保证资金与合作银行分担。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合作银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资金配置功能,加大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和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规定,对我市列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重点项目名单的小微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等部门)
(四)加大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力度。进一步完善后备上市企业信息库,加大培育力度,扶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融资,推动小微企业在“新三板”、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五)组织推进项目融资对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重点项目与金融机构融资衔接,积极向金融机构及其总部沟通汇报,邀请实地调研考察,推进融资深度对接。由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常态化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联等部门,驻呼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