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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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2-09 09:00:00 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电力罚字〔20261

当事人:

名称:呼和浩特市神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0XXXXXXXXX0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孙浩 联系电话: 151XXXX4576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成长大道北管委会5楼511室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神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西梁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共发现问题31条,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呼)发改电力整改〔2025〕2号,其中第1条问题:安全教育培训责任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未对未参加人员进行补学、未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且存在人员未参加培训签字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题清单、培训记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九条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1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名称及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29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2-09 09:00:00

)发改电力罚字〔20261

当事人:

名称:呼和浩特市神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0XXXXXXXXX0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孙浩 联系电话: 151XXXX4576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成长大道北管委会5楼511室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神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西梁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共发现问题31条,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呼)发改电力整改〔2025〕2号,其中第1条问题:安全教育培训责任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未对未参加人员进行补学、未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且存在人员未参加培训签字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题清单、培训记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九条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1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名称及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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