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关于呼和浩特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向公众进行信息公示,收集和征求公众关于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事项概况
根据国家确定的天然气“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改革方向,按照加快理顺终端价格形成机制工作要求,拟定我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和城区配气价格方案。
我市天然气联动机制的范围为居民和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门站价格+管输费用)。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等于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与配气价格之和;联动机制建成后,终端销售价格等于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与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之和。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按照调整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与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之差确定,并考虑供销差率和偏差校核因素。供销差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拟定城区配气价格方案:居民配气价格为0.591元/立方米,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仍为2.252元/立方米保持不变;非居民配气价格为1.103元/立方米,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为3.717元/立方米,较现行3.775元/立方米下调0.058元/立方米。居民阶梯气价第一、二、三级比价关系不变。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对事项实施的态度;
(二)事项可能产生哪些社会稳定风险;
(三)对事项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三、反馈期限及形式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11月19日,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分别反馈至qc02468@163.com、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邮编010050)、0471-4606321;1150877453@qq.com合肥标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5705540175。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关于呼和浩特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向公众进行信息公示,收集和征求公众关于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事项概况
根据国家确定的天然气“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改革方向,按照加快理顺终端价格形成机制工作要求,拟定我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和城区配气价格方案。
我市天然气联动机制的范围为居民和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门站价格+管输费用)。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等于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与配气价格之和;联动机制建成后,终端销售价格等于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与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之和。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按照调整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与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之差确定,并考虑供销差率和偏差校核因素。供销差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拟定城区配气价格方案:居民配气价格为0.591元/立方米,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仍为2.252元/立方米保持不变;非居民配气价格为1.103元/立方米,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为3.717元/立方米,较现行3.775元/立方米下调0.058元/立方米。居民阶梯气价第一、二、三级比价关系不变。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对事项实施的态度;
(二)事项可能产生哪些社会稳定风险;
(三)对事项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三、反馈期限及形式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11月19日,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分别反馈至qc02468@163.com、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邮编010050)、0471-4606321;1150877453@qq.com合肥标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570554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