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呼和浩特市城镇供水价格改革方案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示,收集和征求公众关于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事项概况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节水行动部署,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与合理配置,拟对呼和浩特市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分类、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水价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将呼和浩特市现行水价分类由四类优化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将工业用水(含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含基建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用水。将特殊行业用水范围缩减为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将现行属于特殊行业用水类别的歌舞厅、健身房、休闲会馆、夜总会、咖啡屋、茶楼、网吧、酒吧、水吧、保龄球馆、足浴、按摩、汽车美容等社会服务用水调整为非居民用水类别。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80%的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确定,第二阶梯水量按照覆盖95%的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确定,第三级阶梯为超出第二级阶梯水量的部分。结合我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情况,将第一阶梯居民生活用水量由0-10吨(含)/户/月调整为0-7吨(含)/户/月;第二阶梯水量由10-14吨(含)/户/月调整为7-11吨(含)/户/月;第三阶梯水量由14吨/户/月以上调整为11吨/户/月以上。计量缴费周期由按年度调整为按季度执行,阶梯水量各季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居民阶梯水价第一、二、三级比价关系不变。
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市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维持2.35元/立方米不变,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工业用水(含行政事业用水)3.5元/吨、经营服务用水(含基建用水)5元/吨统一调整为3.93元/吨,特种用水价格仍为20元/吨保持不变。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和用水价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城镇低保户居民水价不变。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对事项实施的态度;
(二)事项可能产生哪些社会稳定风险;
(三)对事项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三、反馈期限及形式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11月19日,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分别反馈至qc02468@163.com、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邮编010050)、0471-4606321;nmgjyzx3450299@163.com内蒙古建研咨询有限公司(绿地领海大厦C座1901;邮编010010)、0471-3450299。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呼和浩特市城镇供水价格改革方案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示,收集和征求公众关于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事项概况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节水行动部署,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与合理配置,拟对呼和浩特市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分类、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水价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将呼和浩特市现行水价分类由四类优化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将工业用水(含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含基建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用水。将特殊行业用水范围缩减为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将现行属于特殊行业用水类别的歌舞厅、健身房、休闲会馆、夜总会、咖啡屋、茶楼、网吧、酒吧、水吧、保龄球馆、足浴、按摩、汽车美容等社会服务用水调整为非居民用水类别。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80%的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确定,第二阶梯水量按照覆盖95%的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确定,第三级阶梯为超出第二级阶梯水量的部分。结合我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情况,将第一阶梯居民生活用水量由0-10吨(含)/户/月调整为0-7吨(含)/户/月;第二阶梯水量由10-14吨(含)/户/月调整为7-11吨(含)/户/月;第三阶梯水量由14吨/户/月以上调整为11吨/户/月以上。计量缴费周期由按年度调整为按季度执行,阶梯水量各季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居民阶梯水价第一、二、三级比价关系不变。
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市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维持2.35元/立方米不变,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工业用水(含行政事业用水)3.5元/吨、经营服务用水(含基建用水)5元/吨统一调整为3.93元/吨,特种用水价格仍为20元/吨保持不变。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和用水价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城镇低保户居民水价不变。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对事项实施的态度;
(二)事项可能产生哪些社会稳定风险;
(三)对事项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三、反馈期限及形式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11月19日,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分别反馈至qc02468@163.com、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邮编010050)、0471-4606321;nmgjyzx3450299@163.com内蒙古建研咨询有限公司(绿地领海大厦C座1901;邮编010010)、0471-3450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