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林格尔新区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驻呼各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有关规定和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关于2024-2025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的报告》(气销蒙函〔2024〕16号)确定的天然气价格政策,为保障我市非采暖季用气安全和城市燃气企业正常经营以及用户用气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联动疏导我市2024-2025年非采暖季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对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本次暂不调整,仍按2.252元/立方米执行,对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季节性疏导,疏导后按照3.52元/立方米执行。
二、合同外新增气量采购成本由相关城市燃气企业自行消化。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政策仍按照内发改价字〔2019〕406号文件执行。
三、文件执行期间,如遇上游供气企业调整价格政策,我委将同步疏导终端销售价格。
2024年5月1日
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林格尔新区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驻呼各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有关规定和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关于2024-2025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的报告》(气销蒙函〔2024〕16号)确定的天然气价格政策,为保障我市非采暖季用气安全和城市燃气企业正常经营以及用户用气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联动疏导我市2024-2025年非采暖季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对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本次暂不调整,仍按2.252元/立方米执行,对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季节性疏导,疏导后按照3.52元/立方米执行。
二、合同外新增气量采购成本由相关城市燃气企业自行消化。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政策仍按照内发改价字〔2019〕406号文件执行。
三、文件执行期间,如遇上游供气企业调整价格政策,我委将同步疏导终端销售价格。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