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天然气价格相关政策和自治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4年5月1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调整2024-2025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联动疏导天然气价格的政策背景
(一)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天然气资源的调配作用,切实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二)《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3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等文件规定,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作相应调整,将上游价格变动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
二、疏导价格原因和依据
(一)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其中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二)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关于2024-2025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的报告》(气销蒙函〔2024〕16号)确定的天然气价格政策,2024-2025年非采暖季城燃用气结构分为管制和非管制气,管制气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浮18.5%,非管制气中固定价气量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浮80%,据此联动疏导终端销售价格。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自2023年8月6日起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定价权限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制定。我市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自5月1日起调整2024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管道用气销售价格。
三、疏导范围
此次疏导范围为2024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天然气价格相关政策和自治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4年5月1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调整2024-2025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联动疏导天然气价格的政策背景
(一)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天然气资源的调配作用,切实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二)《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3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等文件规定,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作相应调整,将上游价格变动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
二、疏导价格原因和依据
(一)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其中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二)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关于2024-2025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的报告》(气销蒙函〔2024〕16号)确定的天然气价格政策,2024-2025年非采暖季城燃用气结构分为管制和非管制气,管制气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浮18.5%,非管制气中固定价气量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浮80%,据此联动疏导终端销售价格。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自2023年8月6日起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定价权限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制定。我市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自5月1日起调整2024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管道用气销售价格。
三、疏导范围
此次疏导范围为2024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