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发改罚〔2023〕LS002号
当事人:
名称:呼和浩特市盈昌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39781493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强 联系电话:138****9286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街道太平庄村白苏线6.2公里路北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2、未按照收购入库必检项目要求对食品安全卫生指标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呼)发改罚〔2023〕LS002号
当事人:
名称:呼和浩特市盈昌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39781493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强 联系电话:138****9286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街道太平庄村白苏线6.2公里路北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2、未按照收购入库必检项目要求对食品安全卫生指标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