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发改罚〔2023〕LS001号
当事人:
名称:内蒙古和丰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13NGJJ7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 联系电话:156****3673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太平庄北口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经检查,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取得了营业执照, 并开始进行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赛罕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3月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进行粮食收购许可备案,现场通知你单位尽快到赛罕区政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2023年11月赛罕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再次到达现场通知你单位尽快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许可。2023年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监督检查科、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赛罕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仍未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手续。上述事实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
(呼)发改罚〔2023〕LS001号
当事人:
名称:内蒙古和丰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13NGJJ7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 联系电话:156****3673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太平庄北口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经检查,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取得了营业执照, 并开始进行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赛罕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3月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进行粮食收购许可备案,现场通知你单位尽快到赛罕区政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2023年11月赛罕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再次到达现场通知你单位尽快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许可。2023年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监督检查科、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赛罕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仍未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手续。上述事实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