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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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3 10:31:40 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蒙西地区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蒙西电网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26号),现将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用电价格政策

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的企业,用电类别为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按照单一制相应电压等级的电价执行;用电类别为两部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的执行110千伏电度电价,220千伏及以上的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基本电费折算每千瓦时3.39分。

二、两部制基本电价政策

(一)蒙西电网电力用户两部制基本电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两部制电价执行有关事宜的函》(内发改价函〔2019〕18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备机组因故障或计划检修造成整台机组停运的,停运期间基本电价按实际最大需量和对应时间计费,其他时间段按原计费方式收取。

(三)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因电网企业原因(故障、检修、运行方式调整等)和用户供电设备故障,在一个计费周期内造成用户最大需量叠加的,超出正常负荷的部分,可在计算用户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

(四)公用电厂向电网企业购买的生产用电,用电价格执行两部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电度电价,免收基本电费。

三、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内物业办公和服务用电、公共场所非经营性用电、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家政企业社区服务网点用电,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用电,公厕、烈士陵园、公墓的非经营性用电,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

(二)冷链物流冷库用电,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利用畜禽粪便加工生产有机肥或沼气等生产用电,执行对应电压等级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其他电价政策

(一)装接容量在1万千伏安及以上的企业调试期用电可选择执行对应电压等级的工商业及其它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调试期最长为六个月。调试期结束后的试生产期可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试生产期最长为三个月。

(二)并网的新能源场站用电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三)100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其它电力用户的功率因数标准值按照电力用户装接容量和用电性质确定,除永久性减容外,功率因数标准值不随减容、暂停等运行容量变动而变动。  

(四)政策性电价调整时,因调整时间差异,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再追溯。

上述电价政策自2021年3月10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自2021年3月10日起废止,现有政策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关于规范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3-03 10:31:40


为进一步规范蒙西地区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蒙西电网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26号),现将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用电价格政策

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的企业,用电类别为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按照单一制相应电压等级的电价执行;用电类别为两部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的执行110千伏电度电价,220千伏及以上的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基本电费折算每千瓦时3.39分。

二、两部制基本电价政策

(一)蒙西电网电力用户两部制基本电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两部制电价执行有关事宜的函》(内发改价函〔2019〕18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备机组因故障或计划检修造成整台机组停运的,停运期间基本电价按实际最大需量和对应时间计费,其他时间段按原计费方式收取。

(三)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因电网企业原因(故障、检修、运行方式调整等)和用户供电设备故障,在一个计费周期内造成用户最大需量叠加的,超出正常负荷的部分,可在计算用户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

(四)公用电厂向电网企业购买的生产用电,用电价格执行两部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电度电价,免收基本电费。

三、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内物业办公和服务用电、公共场所非经营性用电、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家政企业社区服务网点用电,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用电,公厕、烈士陵园、公墓的非经营性用电,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

(二)冷链物流冷库用电,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利用畜禽粪便加工生产有机肥或沼气等生产用电,执行对应电压等级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其他电价政策

(一)装接容量在1万千伏安及以上的企业调试期用电可选择执行对应电压等级的工商业及其它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调试期最长为六个月。调试期结束后的试生产期可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试生产期最长为三个月。

(二)并网的新能源场站用电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三)100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其它电力用户的功率因数标准值按照电力用户装接容量和用电性质确定,除永久性减容外,功率因数标准值不随减容、暂停等运行容量变动而变动。  

(四)政策性电价调整时,因调整时间差异,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再追溯。

上述电价政策自2021年3月10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自2021年3月10日起废止,现有政策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