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区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的生力军,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的重要力量。为切实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规政策。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清理工作,以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和自由流动、妨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以及行政监管执法、司法保护等为重点,全面清理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的规定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存在歧视的规定,破除不合理限制,调动各类企业积极性创造性。健全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企业意见收集反馈等长效工作机制。
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取消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中无设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清理部门间“互为前置”的审批条件。梳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压减办理行政审批、备案等所需的中介服务材料。加强对行业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推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三、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重要环节,推动信息变更、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破产信息核查、注销登记等事项线上线下集成办理。持续推进“一件事”改革扩容,逐年分批次推出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涉企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清单。
四、深化政务增值服务。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民营企业服务专区,优化窗口布局,重塑办事流程,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全程帮办代办等衍生性增值服务。优化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功能,打破信息壁垒、区域限制、行业限制,为民营企业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信誉推介、服务采购、中选公告等服务。全面提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服务专席效能,建立诉求快速处置机制,实现涉企诉求分类处置、限时办结、专人督办、专人回访的全闭环管理。
五、加快补齐融资服务短板。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资金,与各类融资担保平台、金融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提高民营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民营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优化自治区级征信平台功能,提升征信服务效能。整合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将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设立为自治区级唯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积极开发符合民营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信用融资产品。推动自治区级征信平台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对接,为金融机构向民营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提供精准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六、规范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开展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或兑现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畅通受理渠道,列出问题清单,加快整改整治。组织各地各部门对承诺的政策、签订的协议,逐一确定兑现时限;对因违法违规承诺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无法兑现的,逐一合理确定补偿措施。建立招商引资承诺兑现通报机制,对因违法违规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处理。加强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协议特别是“一事一议”类政策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用地等方面违法违规招商政策,以及突破资源环境制度和政策规定、违规举债招商引资等行为,防止作出不切实际、超出地方能力的承诺。
七、全面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健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长效机制,巩固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成果,限期完成存量有分歧拖欠账款清零工作,建立新发现拖欠账款动态清零机制。完善清理拖欠账款工作与审计、督查、巡视巡察等常态化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组织清偿责任主体通过平等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账款分歧,多渠道统筹资金资产资源,限时清偿到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清欠问题时,不得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超期办理,对判决后仍不执行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款项。
八、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建立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协同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机制,指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合规整改。侦查办案工作中要依法审慎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民营企业继续合理使用,保障企业稳续经营。
九、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建立并公开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清单。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及时纠正违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十、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异地投资经营协助机制,对民营企业在跨旗县、跨盟市、跨省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对应对口原则积极协调解决。统筹协调派出单位、主管(监管)部门对我区境外企业和项目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十一、严惩恶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聚焦金融、工程建设、市场流通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恶意阻工、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等黑恶势力犯罪。对通过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恶意信访等方式破坏市场环境、扰乱政企工作秩序、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依法予以严惩。
十二、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联合各类研究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以“揭榜挂帅”等方式参与科技“突围”工程重点项目、专项计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任务。鼓励民营企业牵头实施自治区重大示范工程、重点研发计划,支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及首台套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严格落实财政科技投入刚性增长机制,提高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培育关键行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民营企业围绕氢能、储能、稀土、奶业、生物制药等重点产业链推进科技创新。
十三、加快推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开展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工作,实施民营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上门服务”,推动民营企业在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等方面改进生产工艺、提升生产水平。
十四、营造尊重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为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群团组织兼职干部、政府顾问(专家)。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投身防沙治沙、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公益事业。组织开展慰问民营企业家活动。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发展成就、先进事迹和社会贡献,完善对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就医、子女教育、便利出行等礼遇政策。落实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十五、健全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制度。确定各级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名单,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实行领导干部包联、专人负责等。制定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和倡导清单。通过听取意见、畅通阅看文件渠道、邀请参加相关会议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谋献策。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将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适用范围,按照政府引进人才对应类别给予科研支持、待遇保障、人才流动等方面同等待遇。
十七、推动涉企政策直达快享。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依托“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888民营企业服务热线等渠道,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精准推送涉企政策。优化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健全涉企政策不落实投诉举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中央下达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部分对下惠企专项资金调整为自治区本级列支,由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直接支付到相关企业。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且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阶段性面向中小企业预留40%以上份额。
十八、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加快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立法进程,将法治保障贯穿于权益保护、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优化服务等方面,依法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十九、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重点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切实发挥党的建设对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十、凝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合力。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统筹指导,各牵头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配合部门,细化具体措施,合力推动政策落地。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党委社会工作部、工商联要立足职能职责,持续做好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推动民营企业党的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等工作。各盟市要调整优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经济党建工作体制机制,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可制定细化具体化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司法、政务服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抓好违纪问题、信访问题、违法问题、政务服务问题受理办理工作。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要强化调度督促,及时将各地各部门推进落实中的突出问题推送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并推动解决,不断强化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保障。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区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的生力军,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的重要力量。为切实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规政策。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清理工作,以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和自由流动、妨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以及行政监管执法、司法保护等为重点,全面清理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的规定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存在歧视的规定,破除不合理限制,调动各类企业积极性创造性。健全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企业意见收集反馈等长效工作机制。
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取消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中无设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清理部门间“互为前置”的审批条件。梳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压减办理行政审批、备案等所需的中介服务材料。加强对行业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推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三、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重要环节,推动信息变更、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破产信息核查、注销登记等事项线上线下集成办理。持续推进“一件事”改革扩容,逐年分批次推出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涉企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清单。
四、深化政务增值服务。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民营企业服务专区,优化窗口布局,重塑办事流程,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全程帮办代办等衍生性增值服务。优化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功能,打破信息壁垒、区域限制、行业限制,为民营企业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信誉推介、服务采购、中选公告等服务。全面提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服务专席效能,建立诉求快速处置机制,实现涉企诉求分类处置、限时办结、专人督办、专人回访的全闭环管理。
五、加快补齐融资服务短板。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资金,与各类融资担保平台、金融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提高民营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民营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优化自治区级征信平台功能,提升征信服务效能。整合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将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设立为自治区级唯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积极开发符合民营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信用融资产品。推动自治区级征信平台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对接,为金融机构向民营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提供精准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六、规范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开展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或兑现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畅通受理渠道,列出问题清单,加快整改整治。组织各地各部门对承诺的政策、签订的协议,逐一确定兑现时限;对因违法违规承诺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无法兑现的,逐一合理确定补偿措施。建立招商引资承诺兑现通报机制,对因违法违规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处理。加强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协议特别是“一事一议”类政策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用地等方面违法违规招商政策,以及突破资源环境制度和政策规定、违规举债招商引资等行为,防止作出不切实际、超出地方能力的承诺。
七、全面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健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长效机制,巩固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成果,限期完成存量有分歧拖欠账款清零工作,建立新发现拖欠账款动态清零机制。完善清理拖欠账款工作与审计、督查、巡视巡察等常态化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组织清偿责任主体通过平等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账款分歧,多渠道统筹资金资产资源,限时清偿到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清欠问题时,不得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超期办理,对判决后仍不执行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款项。
八、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建立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协同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机制,指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合规整改。侦查办案工作中要依法审慎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民营企业继续合理使用,保障企业稳续经营。
九、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建立并公开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清单。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及时纠正违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十、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异地投资经营协助机制,对民营企业在跨旗县、跨盟市、跨省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对应对口原则积极协调解决。统筹协调派出单位、主管(监管)部门对我区境外企业和项目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十一、严惩恶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聚焦金融、工程建设、市场流通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恶意阻工、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等黑恶势力犯罪。对通过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恶意信访等方式破坏市场环境、扰乱政企工作秩序、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依法予以严惩。
十二、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联合各类研究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以“揭榜挂帅”等方式参与科技“突围”工程重点项目、专项计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任务。鼓励民营企业牵头实施自治区重大示范工程、重点研发计划,支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及首台套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严格落实财政科技投入刚性增长机制,提高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培育关键行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民营企业围绕氢能、储能、稀土、奶业、生物制药等重点产业链推进科技创新。
十三、加快推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开展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工作,实施民营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上门服务”,推动民营企业在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等方面改进生产工艺、提升生产水平。
十四、营造尊重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为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群团组织兼职干部、政府顾问(专家)。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投身防沙治沙、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公益事业。组织开展慰问民营企业家活动。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发展成就、先进事迹和社会贡献,完善对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就医、子女教育、便利出行等礼遇政策。落实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十五、健全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制度。确定各级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名单,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实行领导干部包联、专人负责等。制定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和倡导清单。通过听取意见、畅通阅看文件渠道、邀请参加相关会议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谋献策。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将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适用范围,按照政府引进人才对应类别给予科研支持、待遇保障、人才流动等方面同等待遇。
十七、推动涉企政策直达快享。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依托“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888民营企业服务热线等渠道,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精准推送涉企政策。优化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健全涉企政策不落实投诉举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中央下达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部分对下惠企专项资金调整为自治区本级列支,由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直接支付到相关企业。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且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阶段性面向中小企业预留40%以上份额。
十八、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加快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立法进程,将法治保障贯穿于权益保护、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优化服务等方面,依法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十九、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重点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切实发挥党的建设对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十、凝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合力。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统筹指导,各牵头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配合部门,细化具体措施,合力推动政策落地。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党委社会工作部、工商联要立足职能职责,持续做好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推动民营企业党的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等工作。各盟市要调整优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经济党建工作体制机制,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可制定细化具体化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司法、政务服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抓好违纪问题、信访问题、违法问题、政务服务问题受理办理工作。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要强化调度督促,及时将各地各部门推进落实中的突出问题推送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并推动解决,不断强化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