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石,是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合奖惩及拓展信用应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信用水平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0月24日,市发改委印发实施《呼和浩特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年版)》,结合实际,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编制而成,旨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健全数据目录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市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应用水平。
《目录》规范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将本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本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目录》涉及40余家市直部门(单位),含6类188项具体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和其他信息。主要要素包括信息类别、信息内容、主体性质、提供单位、列入依据等。《目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
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石,是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合奖惩及拓展信用应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信用水平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0月24日,市发改委印发实施《呼和浩特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年版)》,结合实际,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编制而成,旨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健全数据目录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市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应用水平。
《目录》规范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将本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本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目录》涉及40余家市直部门(单位),含6类188项具体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和其他信息。主要要素包括信息类别、信息内容、主体性质、提供单位、列入依据等。《目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