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责事项变更,为规范呼和浩特市能源、粮食、价格监测、节能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呼和浩特市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此委托书要求行使能源、粮食、价格监测、节能领域行政执法权。现将《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如下,原2022年版委托书自动失效,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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