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6]127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精神,确保全区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价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车用汽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五阶段(国Ⅴ标准),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170元,车用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五阶段(国Ⅴ标准),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160元。
二、执行方式和时间
根据我区成品油生产销售实际情况,全区统一实施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方案。2016年12月1日零时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定为全区车用汽、柴油升级置换期。置换期内,全区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可同时单独销售(不可混合后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油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执行国Ⅴ价格,即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70元。全区车用柴油在置换期内销售价格不变,仍按国Ⅳ标准价格执行。置换期前,全区可以销售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均按国Ⅳ标准价格执行。
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全区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车用汽油价格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70元,车用柴油价格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60元。
三、工作要求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要确保销售的车用汽、柴油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销售的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要设置明显标志加以区别,严格做到明码标价。
(二)置换期前和置换期内,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暂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2016-2017年度全区冬季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1081号)中对应标号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执行,即国Ⅴ标准92号车用汽油采用国Ⅳ标准93号车用汽油吨与升折算系数,国Ⅴ标准95号车用汽油采用国Ⅳ标准97号车用汽油吨与升折算系数,国Ⅴ标准车用柴油采用同标号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
(三)各盟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453号)规定,督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打击销售伪劣油品、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国Ⅴ标准以下车用汽、柴油等行为,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共同做好全区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工作。
(四)各部门、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从油品质量升级有利于治理大气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正面引导,并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成品油经营企业质价不符、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成品油升级加价工作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6]127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精神,确保全区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价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车用汽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五阶段(国Ⅴ标准),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170元,车用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五阶段(国Ⅴ标准),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160元。
二、执行方式和时间
根据我区成品油生产销售实际情况,全区统一实施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方案。2016年12月1日零时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定为全区车用汽、柴油升级置换期。置换期内,全区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可同时单独销售(不可混合后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油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执行国Ⅴ价格,即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70元。全区车用柴油在置换期内销售价格不变,仍按国Ⅳ标准价格执行。置换期前,全区可以销售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均按国Ⅳ标准价格执行。
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全区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车用汽油价格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70元,车用柴油价格在国Ⅳ标准价格上每吨加价160元。
三、工作要求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要确保销售的车用汽、柴油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销售的国Ⅳ标准和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要设置明显标志加以区别,严格做到明码标价。
(二)置换期前和置换期内,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暂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2016-2017年度全区冬季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1081号)中对应标号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执行,即国Ⅴ标准92号车用汽油采用国Ⅳ标准93号车用汽油吨与升折算系数,国Ⅴ标准95号车用汽油采用国Ⅳ标准97号车用汽油吨与升折算系数,国Ⅴ标准车用柴油采用同标号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
(三)各盟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453号)规定,督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打击销售伪劣油品、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国Ⅴ标准以下车用汽、柴油等行为,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共同做好全区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工作。
(四)各部门、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从油品质量升级有利于治理大气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正面引导,并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成品油经营企业质价不符、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成品油升级加价工作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