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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30 11:26:00 来源:无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要求,按照国家相关会议部署,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对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一步规范收取、使用和返还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只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者废止工作。未经国务院批准,严禁各地区、各部门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立保证金项目。

  (二)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4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于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以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当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对逾期部分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三)创新管理方式。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形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建筑业企业使用现金缴纳方式。实行银行保函且银行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反担保的,应当采用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不应要求施工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提供保证金。要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使用、返还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规范保留保证金的认缴条件、缴纳比例、动用条件、动用措施、返还期限、返还比例、返还方式和银行账户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返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订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实现动态监管。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应在注册地开设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综合账户,并存储一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必按每个项目缴纳,保证金综合账户的存储标准和监管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要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与企业守法诚信状况挂钩。外埠企业应在承建项目所在地,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外埠企业,可以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出据承诺书,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适当提高比例;对减免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责令及时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各地区要成立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紧密配合、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推进,确保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各地区要全面开展清查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倒排工期,清理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在2016年9月20日前重点查清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金融办《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专项治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内建工〔2016〕262号)要求,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清理规范。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同时,要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保证金缴纳与企业信用信息挂钩,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其工程建设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加大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出现利用各类保证金代替监督管理职能的现象。

  (三)加强执纪执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未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未退还或者未按规定返还保证金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列入黑名单;对拒绝建筑业企业以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要立即纠正。

  (四)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信息报送。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清理规范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责任人员相关信息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认真填写《盟(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要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书面报告,2016年12月底前报送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各盟市、旗县(市、区)的指导和监督,并于2016年9月下旬对各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定期汇总、通报各地区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要求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于2017年1月5日前,将全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无
发布日期:2016-09-30 11:26: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要求,按照国家相关会议部署,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对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一步规范收取、使用和返还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只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者废止工作。未经国务院批准,严禁各地区、各部门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立保证金项目。

  (二)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4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于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以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当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对逾期部分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三)创新管理方式。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形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建筑业企业使用现金缴纳方式。实行银行保函且银行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反担保的,应当采用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不应要求施工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提供保证金。要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使用、返还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规范保留保证金的认缴条件、缴纳比例、动用条件、动用措施、返还期限、返还比例、返还方式和银行账户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返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订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实现动态监管。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应在注册地开设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综合账户,并存储一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必按每个项目缴纳,保证金综合账户的存储标准和监管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要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与企业守法诚信状况挂钩。外埠企业应在承建项目所在地,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外埠企业,可以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出据承诺书,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适当提高比例;对减免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责令及时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各地区要成立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紧密配合、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推进,确保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各地区要全面开展清查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倒排工期,清理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在2016年9月20日前重点查清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金融办《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专项治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内建工〔2016〕262号)要求,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清理规范。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同时,要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保证金缴纳与企业信用信息挂钩,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其工程建设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加大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出现利用各类保证金代替监督管理职能的现象。

  (三)加强执纪执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未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未退还或者未按规定返还保证金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列入黑名单;对拒绝建筑业企业以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要立即纠正。

  (四)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信息报送。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清理规范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责任人员相关信息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认真填写《盟(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要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书面报告,2016年12月底前报送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各盟市、旗县(市、区)的指导和监督,并于2016年9月下旬对各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定期汇总、通报各地区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要求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于2017年1月5日前,将全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