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为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明确粮食安全责任
(一)正确认识我区粮食安全形势。
我区是国家粮食主产省区,从实际出发,着力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做到确保口粮绝对安全,力争为国家粮食安全多做贡献,是实现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尽管我区是全国粮食主产省区和粮食净调出省区之一,但仍存在粮食生产品种单一、流通能力偏弱、应急供应网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粮食结构性短缺问题比较突出,口粮对外依存度高, 60%到70%的口粮依靠从区外调入调剂解决,目前保障我区粮食安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扭转部分地区放松口粮品种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赖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象,筑牢耕地保护、产能提升、流通保障、储备充足四道防线,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实行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对全区粮食安全负总责,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地区要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产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构建生产稳定、储备充足、流通顺畅、调控有力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各地区的主要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服务粮食安全功能,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和保障军需民食;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粮食部门负责粮食供求平衡、市场调控、地方储备粮管理和粮食流通改革工作;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粮安工程”),加快粮食流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粮食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财政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农业部门负责提高耕地质量,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调动种粮者积极性。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保障粮食生产用水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防止土壤污染。发展改革、粮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农发行内蒙古分行等金融机构要落实好粮食收购、储备和项目建设贷款。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配合)
二、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实现稳定增产
(一)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审计厅,各地区配合)
(二)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
按期完成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粮食主产地区要切实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配套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把产粮大县建成粮食核心产区,增加粮食产量,逐步提高口粮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业厅配合)
(三)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特色”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活动,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
(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各地区配合)
(四)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