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发〔2009〕6号、国办发〔2013〕14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
(一)规范基本药物配备与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比例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低价药品,所有药品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二)建立用药配备采购工作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配备均实行自治区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制度。配备药品实行分类采购;对于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方式采购。
(三)完善基层用药配送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旗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原则上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企业由盟市择优遴选,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公布。要将仓储能力、运输条件、药品储存品种、企业信誉等列为主要准入指标,严格控制药品配送企业数量。
(四)严格执行药款及时结算制度。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设立旗县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优化完善支付流程,建立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办法和考评制度,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拨付。加强药品货款支付情况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故拖延付款行为。
(五)加强用药管理与合理用药宣传。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与《处方集》培训,将临床用药纳入质量管理范畴,发挥药师的专业技能作用,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行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大力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城乡居民对合理用药的认知度。
(六)加强用药质量与药品供应监督管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药品供应以及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定价、广告等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执行市场清退制度。
三、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七)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编制,建立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调配使用机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法人地位,落实用人自主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灵活的人员进入与退出机制。全面推进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八)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选聘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综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部门参与考核监督,考核结果作为任期个人收入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再聘任的重要指标。严禁将负责人个人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收入挂钩。
(九)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实施职工绩效考核奖励。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贴政策;对在农村牧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发〔2009〕6号、国办发〔2013〕14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
(一)规范基本药物配备与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比例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低价药品,所有药品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二)建立用药配备采购工作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配备均实行自治区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制度。配备药品实行分类采购;对于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方式采购。
(三)完善基层用药配送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旗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原则上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企业由盟市择优遴选,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公布。要将仓储能力、运输条件、药品储存品种、企业信誉等列为主要准入指标,严格控制药品配送企业数量。
(四)严格执行药款及时结算制度。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设立旗县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优化完善支付流程,建立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办法和考评制度,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拨付。加强药品货款支付情况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故拖延付款行为。
(五)加强用药管理与合理用药宣传。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与《处方集》培训,将临床用药纳入质量管理范畴,发挥药师的专业技能作用,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行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大力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城乡居民对合理用药的认知度。
(六)加强用药质量与药品供应监督管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药品供应以及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定价、广告等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执行市场清退制度。
三、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七)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编制,建立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调配使用机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法人地位,落实用人自主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灵活的人员进入与退出机制。全面推进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八)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选聘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综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部门参与考核监督,考核结果作为任期个人收入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再聘任的重要指标。严禁将负责人个人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收入挂钩。
(九)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实施职工绩效考核奖励。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贴政策;对在农村牧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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