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现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盟市、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本目录规定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划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核准权限,列入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直接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具有供水功能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现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盟市、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本目录规定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划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核准权限,列入扩权强县的试点旗县(市、区),直接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具有供水功能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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