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公开范围
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复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事宜。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公开时可配发解读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二、公开步骤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5年至2017年):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
第二阶段(2017年开始):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对于2015年以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综合考虑历史性信息的特点、公开的社会影响和自身工作实际等情况,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原则,适时公开。
三、公开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自治区独办、主办和分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的公开工作。自治区协办单位负责提出公开意见。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的日常工作。
四、公开程序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实行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
(一)提出意见。自治区各协办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反馈答复意见的同时,就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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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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