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同意,决定在我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阶梯式水价的实施范围及条件
阶梯水价实施的范围为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合(总)用表的居民用户因用水多样性等原因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仍按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待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后,逐步纳入阶梯式水价范围。
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的必备条件:抄表到户,独立计费;一户多表的将各表水量汇总后统一以户为单位计收;营业收费系统统一管理。
二、各级阶梯水量的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分设三级水量,按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覆盖80%居民家庭,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覆盖95%居民家庭,体现和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满足特殊需求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要求。
三、各级阶梯水量和价格的制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价格
级数 |
阶数范围 用水量(吨/年·户) |
级差 |
单价(元) (不含污水费、水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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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水量级数 |
0-120(含)吨以内的部分 |
1 |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信息来源:无发布日期:2016-03-21 10:17:59
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同意,决定在我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阶梯式水价的实施范围及条件 阶梯水价实施的范围为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合(总)用表的居民用户因用水多样性等原因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仍按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待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后,逐步纳入阶梯式水价范围。 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的必备条件:抄表到户,独立计费;一户多表的将各表水量汇总后统一以户为单位计收;营业收费系统统一管理。 二、各级阶梯水量的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分设三级水量,按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覆盖80%居民家庭,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覆盖95%居民家庭,体现和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满足特殊需求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要求。 三、各级阶梯水量和价格的制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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