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同意,决定在我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阶梯式水价的实施范围及条件
阶梯水价实施的范围为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合(总)用表的居民用户因用水多样性等原因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仍按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待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后,逐步纳入阶梯式水价范围。
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的必备条件:抄表到户,独立计费;一户多表的将各表水量汇总后统一以户为单位计收;营业收费系统统一管理。
二、各级阶梯水量的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分设三级水量,按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覆盖80%居民家庭,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覆盖95%居民家庭,体现和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满足特殊需求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要求。
三、各级阶梯水量和价格的制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价格
级数 |
阶数范围 用水量(吨/年·户) |
级差 |
单价(元) (不含污水费、水资费) |
第一阶梯水量级数 |
0-120(含)吨以内的部分 |
1 |
2.35 |
第二阶梯水量级数 |
120-168(含)吨以内的部分 |
1.5 |
3.52 |
第三阶梯水量级数 |
168吨以上 |
3 |
7.05 |
(二)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幼儿园、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园林绿化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第一档和第二档水价的平均价格 2.95元/立方米执行。
四、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按年核定计收,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
五、保障措施
(一)“一户多人口”家庭
对确因家庭人口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需携带户籍证明(户口簿、暂住证)原件、复印件,到当地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增加水量基数,居民家庭人口以3人为一户,超过3人,每增加一人每月可申请增加用水量3吨。《居民户口簿》地址须与水费账单上用水地址相符,相同人员不同用水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多人口用户应每两年到供水营业网点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多人口水量基数”方式执行。
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按原用户户籍登记人口计算水量基数,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重新核定水量基数。
(二)低收入家庭
对低收入家庭,要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继续按呼政发〔2004〕81号文件规定执行,住楼房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6吨/户·月、住平房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3吨/户·月以内的,水价按呼发改价字〔2005〕652号文件规定的1.95元/吨减免50%,即0.97元/吨,同时免收污水处理费,超出上述用水量部分则不予优惠,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
(三)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
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已有分户水表要推行智能化管理,方便户外读表。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
(四)提升服务水平
呼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加大对阶梯水价制度的宣传讲解,增加96266服务热线功能,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用水问题,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此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3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同意,决定在我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阶梯式水价的实施范围及条件
阶梯水价实施的范围为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合(总)用表的居民用户因用水多样性等原因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仍按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待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后,逐步纳入阶梯式水价范围。
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的必备条件:抄表到户,独立计费;一户多表的将各表水量汇总后统一以户为单位计收;营业收费系统统一管理。
二、各级阶梯水量的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分设三级水量,按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覆盖80%居民家庭,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覆盖95%居民家庭,体现和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满足特殊需求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要求。
三、各级阶梯水量和价格的制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价格
级数 |
阶数范围 用水量(吨/年·户) |
级差 |
单价(元) (不含污水费、水资费) |
第一阶梯水量级数 |
0-120(含)吨以内的部分 |
1 |
2.35 |
第二阶梯水量级数 |
120-168(含)吨以内的部分 |
1.5 |
3.52 |
第三阶梯水量级数 |
168吨以上 |
3 |
7.05 |
(二)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幼儿园、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园林绿化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第一档和第二档水价的平均价格 2.95元/立方米执行。
四、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按年核定计收,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
五、保障措施
(一)“一户多人口”家庭
对确因家庭人口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需携带户籍证明(户口簿、暂住证)原件、复印件,到当地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增加水量基数,居民家庭人口以3人为一户,超过3人,每增加一人每月可申请增加用水量3吨。《居民户口簿》地址须与水费账单上用水地址相符,相同人员不同用水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多人口用户应每两年到供水营业网点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多人口水量基数”方式执行。
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按原用户户籍登记人口计算水量基数,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重新核定水量基数。
(二)低收入家庭
对低收入家庭,要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继续按呼政发〔2004〕81号文件规定执行,住楼房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6吨/户·月、住平房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3吨/户·月以内的,水价按呼发改价字〔2005〕652号文件规定的1.95元/吨减免50%,即0.97元/吨,同时免收污水处理费,超出上述用水量部分则不予优惠,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
(三)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
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已有分户水表要推行智能化管理,方便户外读表。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
(四)提升服务水平
呼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加大对阶梯水价制度的宣传讲解,增加96266服务热线功能,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用水问题,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此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