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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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1 10:17:59 来源:无    
 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同意,决定在我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阶梯式水价的实施范围及条件

阶梯水价实施的范围为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合(总)用表的居民用户因用水多样性等原因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仍按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待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后,逐步纳入阶梯式水价范围。

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的必备条件:抄表到户,独立计费;一户多表的将各表水量汇总后统一以户为单位计收;营业收费系统统一管理。

二、各级阶梯水量的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分设三级水量,按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覆盖80%居民家庭,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覆盖95%居民家庭,体现和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满足特殊需求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要求。

三、各级阶梯水量和价格的制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价格

级数

阶数范围

用水量(吨/年·户)

级差

单价(元)

(不含污水费、水资费)

第一阶梯水量级数

0120(含)吨以内的部分

1

2.35

第二阶梯水量级数

120168(含)吨以内的部分

1.5

3.52

第三阶梯水量级数

168吨以上

3

7.05

(二)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幼儿园、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园林绿化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第一档和第二档水价的平均价格 2.95/立方米执行。

四、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按年核定计收,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

五、保障措施

(一)“一户多人口”家庭

对确因家庭人口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需携带户籍证明(户口簿、暂住证)原件、复印件,到当地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增加水量基数,居民家庭人口以3人为一户,超过3人,每增加一人每月可申请增加用水量3吨。《居民户口簿》地址须与水费账单上用水地址相符,相同人员不同用水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多人口用户应每两年到供水营业网点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多人口水量基数”方式执行。

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按原用户户籍登记人口计算水量基数,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重新核定水量基数。

(二)低收入家庭

对低收入家庭,要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继续按呼政发〔200481号文件规定执行,住楼房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6/户·月、住平房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3/户·月以内的,水价按呼发改价字〔2005652号文件规定的1.95/吨减免50%,0.97/吨,同时免收污水处理费,超出上述用水量部分则不予优惠,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

()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

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已有分户水表要推行智能化管理,方便户外读表。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

()提升服务水平

呼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加大对阶梯水价制度的宣传讲解,增加96266服务热线功能,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用水问题,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此通知自201611日起执行。

                        

 

                            2016314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无
发布日期:2016-03-21 10:17:59
 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同意,决定在我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阶梯式水价的实施范围及条件

阶梯水价实施的范围为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合(总)用表的居民用户因用水多样性等原因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仍按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待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后,逐步纳入阶梯式水价范围。

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的必备条件:抄表到户,独立计费;一户多表的将各表水量汇总后统一以户为单位计收;营业收费系统统一管理。

二、各级阶梯水量的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分设三级水量,按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覆盖80%居民家庭,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覆盖95%居民家庭,体现和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满足特殊需求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要求。

三、各级阶梯水量和价格的制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价格

级数

阶数范围

用水量(吨/年·户)

级差

单价(元)

(不含污水费、水资费)

第一阶梯水量级数

0120(含)吨以内的部分

1

2.35

第二阶梯水量级数

120168(含)吨以内的部分

1.5

3.52

第三阶梯水量级数

168吨以上

3

7.05

(二)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幼儿园、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园林绿化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第一档和第二档水价的平均价格 2.95/立方米执行。

四、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按年核定计收,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

五、保障措施

(一)“一户多人口”家庭

对确因家庭人口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需携带户籍证明(户口簿、暂住证)原件、复印件,到当地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增加水量基数,居民家庭人口以3人为一户,超过3人,每增加一人每月可申请增加用水量3吨。《居民户口簿》地址须与水费账单上用水地址相符,相同人员不同用水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多人口用户应每两年到供水营业网点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多人口水量基数”方式执行。

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按原用户户籍登记人口计算水量基数,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重新核定水量基数。

(二)低收入家庭

对低收入家庭,要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继续按呼政发〔200481号文件规定执行,住楼房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6/户·月、住平房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3/户·月以内的,水价按呼发改价字〔2005652号文件规定的1.95/吨减免50%,0.97/吨,同时免收污水处理费,超出上述用水量部分则不予优惠,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

()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

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已有分户水表要推行智能化管理,方便户外读表。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

()提升服务水平

呼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加大对阶梯水价制度的宣传讲解,增加96266服务热线功能,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用水问题,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此通知自201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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