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政办发〔2017〕2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文件)以及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措施。我市也相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呼政发〔2015〕39号)、《呼和浩特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办法》(呼民政发〔2016〕1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号)、《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17〕20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确保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只增不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我市的部署要求,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思路,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迅速行动抓紧抓好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按照《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呼党办发电〔2016〕18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上,抓紧抓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一)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严格执行自治区《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规程》等政策制度,进一步做好灾情管理和灾损评估工作。积极做好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达到市级启动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响应,第一时间将救灾款物拨付到位,发放到灾民手中,提升救灾资金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逐步提高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和受灾群众口粮补助标准。不断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能力,加快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充实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落实重点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措施。按照2017年新调整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通过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手段,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三类困难群众全额资助基本医疗保险,以解决重点困难群体因病致贫的问题;对未能纳入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救助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适当调整救助政策,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供养机构,提高服务承接能力,将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贴,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加强困境儿童和贫困孤残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对现有困境儿童进行详细排查建档,建立健全市、旗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形成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服务网络。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继续组织实施“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的管理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认真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两补”政策和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
(四)积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重点解决无人监护、无力监护、辍学以及户口缺失和无户口的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问题,力争到2017年底前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要在厘清家庭责任与政府责任、物质关爱与精神关爱、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不同需求,采取分类帮扶、纳入城乡低保、孤儿保障范围或落实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需要临时指导的,通过相关部门或专业力量给予教育辅导、心理咨询等服务,提升家庭监护能力;需要替代照料的,及时协调其他监护人给予生活照料;没有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临时照料。属于监护侵害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培育试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留守儿童工作力量,解决人员配备不足问题,为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提供保障。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大力宣传,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全社会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五)切实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形成以救助管理机构为核心、以社区为终端,民政、教育、公安、卫生、法院、检察院、共青团等部门协同配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救助服务网络。全面加强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救助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和安全意识,重点对全区救助管理机构日常工作流程进行细化,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对主动救助、跟踪回访等外展救助服务进行指导;对医疗救治、教育矫治、安置照料等专业技术性救助服务提供支持;对临时庇护、返乡救助等辅助性救助服务提供保障;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强化源头预防,监护干预提供政策保障。认真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行动,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临时遇困群众提供及时救助,应急排难,确保安全温暖过冬。
三、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必须更好地统筹民生政策与经济发展,优先保障民生投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旗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做好基本民生支出经费安排。二是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确保不留缺口。在分配资金时,要坚持“雪中送炭”,把握好资金分配的优先次序,适当加大对财力薄弱、困难旗县区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困难人口多、保障支出压力大的地区倾斜。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支出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安排建设性支出,对已安排的建设性支出也要调整压缩用于弥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缺口。三是要加大对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财政支持力度。四是要统筹盘活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将长期沉淀闲置以及短期内不需使用的财政资金及时调整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五是要压减一般性支出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将节省下来的资金调整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领域支出。六是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城乡低保对象、社会救助人群、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失业人员以及优抚对象为重点,积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七是要加强基本民生领域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基本民生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八是要支持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及时跟踪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研究改进经费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金申请的便捷性和发放的及时性。九是严禁超能力、超财力、超水平自行出台保障政策,增强财政保障的可持续能力。
四、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发挥好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等机制的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各旗县区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上级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部署不到位、安排不力的地区或单位,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问责。
呼政办发〔2017〕2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文件)以及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措施。我市也相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呼政发〔2015〕39号)、《呼和浩特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办法》(呼民政发〔2016〕1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号)、《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17〕20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确保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只增不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我市的部署要求,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思路,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迅速行动抓紧抓好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按照《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呼党办发电〔2016〕18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上,抓紧抓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一)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严格执行自治区《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规程》等政策制度,进一步做好灾情管理和灾损评估工作。积极做好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达到市级启动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响应,第一时间将救灾款物拨付到位,发放到灾民手中,提升救灾资金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逐步提高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和受灾群众口粮补助标准。不断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能力,加快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充实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落实重点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措施。按照2017年新调整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通过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手段,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三类困难群众全额资助基本医疗保险,以解决重点困难群体因病致贫的问题;对未能纳入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救助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适当调整救助政策,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供养机构,提高服务承接能力,将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贴,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加强困境儿童和贫困孤残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对现有困境儿童进行详细排查建档,建立健全市、旗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形成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服务网络。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继续组织实施“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的管理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认真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两补”政策和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
(四)积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重点解决无人监护、无力监护、辍学以及户口缺失和无户口的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问题,力争到2017年底前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要在厘清家庭责任与政府责任、物质关爱与精神关爱、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不同需求,采取分类帮扶、纳入城乡低保、孤儿保障范围或落实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需要临时指导的,通过相关部门或专业力量给予教育辅导、心理咨询等服务,提升家庭监护能力;需要替代照料的,及时协调其他监护人给予生活照料;没有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临时照料。属于监护侵害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培育试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留守儿童工作力量,解决人员配备不足问题,为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提供保障。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大力宣传,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全社会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五)切实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形成以救助管理机构为核心、以社区为终端,民政、教育、公安、卫生、法院、检察院、共青团等部门协同配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救助服务网络。全面加强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救助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和安全意识,重点对全区救助管理机构日常工作流程进行细化,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对主动救助、跟踪回访等外展救助服务进行指导;对医疗救治、教育矫治、安置照料等专业技术性救助服务提供支持;对临时庇护、返乡救助等辅助性救助服务提供保障;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强化源头预防,监护干预提供政策保障。认真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行动,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临时遇困群众提供及时救助,应急排难,确保安全温暖过冬。
三、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必须更好地统筹民生政策与经济发展,优先保障民生投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旗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做好基本民生支出经费安排。二是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确保不留缺口。在分配资金时,要坚持“雪中送炭”,把握好资金分配的优先次序,适当加大对财力薄弱、困难旗县区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困难人口多、保障支出压力大的地区倾斜。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支出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安排建设性支出,对已安排的建设性支出也要调整压缩用于弥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缺口。三是要加大对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财政支持力度。四是要统筹盘活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将长期沉淀闲置以及短期内不需使用的财政资金及时调整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五是要压减一般性支出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将节省下来的资金调整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领域支出。六是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城乡低保对象、社会救助人群、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失业人员以及优抚对象为重点,积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七是要加强基本民生领域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基本民生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八是要支持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及时跟踪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研究改进经费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金申请的便捷性和发放的及时性。九是严禁超能力、超财力、超水平自行出台保障政策,增强财政保障的可持续能力。
四、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发挥好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等机制的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各旗县区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上级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部署不到位、安排不力的地区或单位,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