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呼发改费字〔2018〕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市有关单位报送内容
1、部门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实施收费的单位《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见附件1)。
2、部门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实施收费的单位《2017年度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见附件2)。
3、实施行政事业收费的单位需重新填报《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
4、实施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单位需重新填报《呼和浩特市经营性服务价格公示清单》
上述表格均可在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页“表格下载”中下载。
(二)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内容
本地区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支出等情况。
二、报送方式和报送时间
1、报送时间: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纸质报告于2018年3月25日前报送;经营性服务收费纸质报告于2018年6月15日前报送。
2、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号呼和浩特市党政机关大楼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58房间
3、各旗县价格主管部门登录“全国收费监管系统”(https://sfgl.nacao.org.cn)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和各旗县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仔细填写收费公示清单及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二)请各部门和各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将收费情况报告工作落实到各执收单位,明确相关负责人,确保报送数据的全面和准确性。
(三)收费情况报告表需每年上报,收费公示清单要每年更新,以便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对公示清单进行更新公示。收费公示清单需填报一式两份,收费情况报告表一式一份。
(四)报送纸质报告需加盖公章。
(五)对屡不执行收费政策,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和履行公示制度的收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锐强 陈 娜
联系电话:0471-4606321
附件:1、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2、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3、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
4、呼和浩特市经营性服务价格公示清单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