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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8 17:15: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91日起,我区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基准门站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1.24元(含增值税)。 

  二、考虑中石油对我区天然气门站价格优惠到期,综合折算门站价格取消优惠的幅度和此次门站价格下调幅度,以及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因素,我区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没有下调空间,所以,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供气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同时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 

  四、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五、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911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8 17:15:00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91日起,我区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基准门站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1.24元(含增值税)。 

  二、考虑中石油对我区天然气门站价格优惠到期,综合折算门站价格取消优惠的幅度和此次门站价格下调幅度,以及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因素,我区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没有下调空间,所以,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供气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同时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 

  四、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五、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