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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1 10:12:27 来源:无    

 
内政发〔2014〕13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快全区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加快电子商务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进资质管理方式。认真清理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强依法行政,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按照电子商务特征,适当放宽对电子商务企业运营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完善许可或备案操作流程,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对电子商务企业设立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放开电子商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对法律法规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电子商务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资质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责任单位: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电子商务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地区、跨区域经营。电子商务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允许“一址多照”。对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多家企业注册。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在名称不重复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二、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三)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过程中,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用地空间布局,优先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对重点电子商务项目可比照自治区重大项目,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支持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改造利用工业企业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电子商务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五)充分利用相关资金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利用国家、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统筹使用现有的相关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力度。使用有关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的,应明确政策执行期限。(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六)加大重点项目支持力度。支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自治区级以上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及重点园区、骨干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带动作用强、规模大的电子商务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符合自治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无
发布日期:2015-11-11 10:12:27

 
内政发〔2014〕13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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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快全区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加快电子商务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进资质管理方式。认真清理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强依法行政,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按照电子商务特征,适当放宽对电子商务企业运营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完善许可或备案操作流程,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对电子商务企业设立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放开电子商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对法律法规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电子商务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资质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责任单位: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电子商务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地区、跨区域经营。电子商务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允许“一址多照”。对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多家企业注册。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在名称不重复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二、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三)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过程中,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用地空间布局,优先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对重点电子商务项目可比照自治区重大项目,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支持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改造利用工业企业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电子商务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五)充分利用相关资金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利用国家、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统筹使用现有的相关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力度。使用有关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的,应明确政策执行期限。(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六)加大重点项目支持力度。支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自治区级以上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及重点园区、骨干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带动作用强、规模大的电子商务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符合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