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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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区城镇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1 17:00:00 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节约用水,建立有利于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价格机制,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区城镇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价格分类及标准

我市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35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为3.93元/吨,特种用水价格为20元/吨(详见附表)。以上供水价格标准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阶梯水量分档: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以3人(含)/户/月为计量基数,计量缴费周期为季度,周期之间用水量不累计、不结转。家庭常住人口超过3人的,向供水企业申请核定,每增加1人,每月第一、二级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2.4吨、4.1吨。分档水量为: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0-7吨(含);

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7-11吨(含);

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11吨以上。

(二)阶梯水价比价关系:居民用水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价关系为1:1.5:3。

阶梯水量和阶梯水价详见附表。

三、优惠政策

(一)对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吨以内的,供水价格按0.97元/吨执行;用水量超出6吨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2.35元/吨收取。

(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含三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民存量房屋建设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住房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家政服务网点用水、部队营房用水。以上非居民用户的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第一、二级阶梯价格的平均价格执行。

(三)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适用范围

呼和浩特市城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范围内。 

五、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供水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供水价格附表.pdf

2025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区城镇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12-31 17:00:00

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节约用水,建立有利于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价格机制,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区城镇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价格分类及标准

我市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35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为3.93元/吨,特种用水价格为20元/吨(详见附表)。以上供水价格标准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阶梯水量分档: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以3人(含)/户/月为计量基数,计量缴费周期为季度,周期之间用水量不累计、不结转。家庭常住人口超过3人的,向供水企业申请核定,每增加1人,每月第一、二级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2.4吨、4.1吨。分档水量为: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0-7吨(含);

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7-11吨(含);

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11吨以上。

(二)阶梯水价比价关系:居民用水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价关系为1:1.5:3。

阶梯水量和阶梯水价详见附表。

三、优惠政策

(一)对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吨以内的,供水价格按0.97元/吨执行;用水量超出6吨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2.35元/吨收取。

(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含三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民存量房屋建设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住房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家政服务网点用水、部队营房用水。以上非居民用户的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第一、二级阶梯价格的平均价格执行。

(三)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适用范围

呼和浩特市城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范围内。 

五、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供水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供水价格附表.pdf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