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发改电力罚字〔2025〕1号
当事人:
名称: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03027122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田XX 联系电话:135XXXX8522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7号巨华集团办公楼
本机关在2025年4月17日接获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副经理常城的举报电话,其内容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再次挖断其公司电缆。接报后,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
经调查在3月26日、4月17日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导致恰西变9507恰通线电缆两次被挖断,2025年03月26日08时18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收到用户失电通知,经核实恰西变9507恰通线站内过流I段动作。08点41分经运行人员巡视线路后,发现主线1#南支10#杆至10kV城投智慧箱变主缆被挖断,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与丁香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施工过程中,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其电力设施保护义务。导致10kV城投智慧箱变主缆被第三方施工损坏,触发了恰西变9507恰通线的过流保护动作,最终引发了区域性供电中断。
2025年4月2日,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新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坏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进行了约谈,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呼)发改电力整改〔2025〕1号,整改期限自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5月1日,要求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恢复原状,完成属地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公司施工作业备案,落实施工人员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学习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2025年04月17日上午08时48分,恰西变9507恰通线站内过流I段动作,导致全线电流下降为零。新城供电分公司在08时50分接到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方电话,报告发生电缆挖断事故。09时08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运行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过摇测电缆绝缘,确定恰通线主线1#南支4#东支7#杆至新城区法院配电室主缆被施工挖断,导致全线停电。
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责令整改期间,以同一原因、在同一施工区域再次挖断电缆,对电力线路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10000元罚款。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名称及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
(呼)发改电力罚字〔2025〕1号
当事人:
名称: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03027122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田XX 联系电话:135XXXX8522
单位住所(经营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7号巨华集团办公楼
本机关在2025年4月17日接获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副经理常城的举报电话,其内容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再次挖断其公司电缆。接报后,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
经调查在3月26日、4月17日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导致恰西变9507恰通线电缆两次被挖断,2025年03月26日08时18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收到用户失电通知,经核实恰西变9507恰通线站内过流I段动作。08点41分经运行人员巡视线路后,发现主线1#南支10#杆至10kV城投智慧箱变主缆被挖断,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与丁香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施工过程中,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其电力设施保护义务。导致10kV城投智慧箱变主缆被第三方施工损坏,触发了恰西变9507恰通线的过流保护动作,最终引发了区域性供电中断。
2025年4月2日,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新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坏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进行了约谈,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呼)发改电力整改〔2025〕1号,整改期限自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5月1日,要求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恢复原状,完成属地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公司施工作业备案,落实施工人员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学习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2025年04月17日上午08时48分,恰西变9507恰通线站内过流I段动作,导致全线电流下降为零。新城供电分公司在08时50分接到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方电话,报告发生电缆挖断事故。09时08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运行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过摇测电缆绝缘,确定恰通线主线1#南支4#东支7#杆至新城区法院配电室主缆被施工挖断,导致全线停电。
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责令整改期间,以同一原因、在同一施工区域再次挖断电缆,对电力线路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10000元罚款。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名称及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